詢問人你好:
勞工以單方意思表示對雇主行使終止契約的意思表示,是形成權的行使,不需要經過雇主同意或核准,即生效力[1]。簡單來說,經勞工向雇主表示擬自請離職,且雇主(包括有任免決定權的主管)也知悉勞工真正的意思時,勞工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向雇主提出預告期間末日的隔一日,就是最後工作日。
我自願離職,依法在預計離職日前20天預告公司,但公司請我隔天就不需要來上班。
請問我可以堅持做滿這20天,並請領20天的薪水嗎?
如果公司不同意要我隔天離開,會變成公司資遣我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