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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工作
/
終止勞動契約、失業
我自願離職,依法在預計離職日前20天預告公司,但公司請我隔天就不需要來,請問我可以堅持做滿這20天嗎
LU0002342
(一般會員)
‧
2020-12-13 05:54
我自願離職,依法在預計離職日前20天預告公司,但公司請我隔天就不需要來上班。
請問我可以堅持做滿這20天,並請領20天的薪水嗎?
如果公司不同意要我隔天離開,會變成公司資遣我嗎?
給答案
. 回覆者的回答僅供參考,法律百科是分享知識的平臺,不針對具體個案提供專業諮詢服務,故無法負保證責任。
. 每個具體個案是獨特、複雜、持續發展的,回覆者對回答的內容是法律知識,而不是每個具體個案的解答。
如有個案法律諮詢需求,敬請洽詢專業律師。
李俊璋
(認證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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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
檢舉
2020-12-28 04:19
詢問人你好:
勞工以單方意思表示對雇主行使終止契約的意思表示,是形成權的行使,不需要經過雇主同意或核准,即生效力
[1]
。簡單來說,經勞工向雇主表示擬自請離職,且雇主(包括有任免決定權的主管)也知悉勞工真正的意思時,勞工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向雇主提出預告期間末日的隔一日,就是最後工作日。
如果雇主對勞工的離職日有不同意見時,應該與勞工協商離職日期,不可以單方面要求勞工提前離職,以本例來說,勞工仍必須在這20天內提供勞務。但是如果雇主堅持要求勞工提早離職,則雇主仍必須給付工資至勞工所提的離職日期,如果雇主拒不給付則恐違反「工資全額給付原則」
[2]
[3]
[4]
。
至於資遣,則必須有勞動基準法規定的事由
[5]
。
如果對於詢問事項跟公司間有所爭執,建議可以透過申請勞資調解,來解決爭議。
註腳
最高法院102年台上字第120號民事判決
。
民法第487條前段
規定。
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
規定。
最高法院109年台上字第1619號民事判決
。
勞動基準法第11條
、
第13條但書
、
第16條
、
第17條
、
第20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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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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