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18條有說公司每3個月要開1次會,第13調也有規定會議討論內容。 有沒有哪些事項是沒有經過勞資會議就進行公司會受處罰?如果因為沒有事項須要討論因此沒有每3個月開1次,公司會被處罰嗎?
一、有沒有哪些事項是沒有經過勞資會議就進行公司會受處罰?
事業單位若未舉辦勞資會議卻有實施彈性工時、延長工時或使女性夜間工作時,則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2項、第3項、第30條之1、第32條第1項及第49條第1項等規定,則有相關罰則[1]。
二、如果因為沒有事項須要討論因此沒有每3個月開1次,公司會被處罰嗎?
事業單位未依勞動基準法第83條規定舉辦勞資會議,現行法令並無訂定罰則[2]。
註腳
除了彈性工時(俗稱「變形工時」)[1]、延長工時(俗稱「加班」)[2]、女性夜間工作[3]等,是需要勞資會議同意的事項,依照勞動基準法需要勞資會議同意的事項還有:輪班制工作班次間隔時間加寬[4]、放寬七休一例假的限制[5]。除了勞動基準法以外,其他法規也有規定必須經過勞資會議同意的事項,例如天然災害出勤[6]、年金保險事宜[7]等。
如同前一位回答者的說明,雖然公司沒有定期召開勞資會議本身,並沒有罰則;但如果公司沒有經過勞資會議同意,就實施加班、彈性工時等措施,主管機關依法可以裁罰公司[8]。仍建議公司定期召開勞資會議,增進企業內勞資雙方的良性溝通,以及事前討論有沒有需要實施這些依法要經過勞資會議同意的事項,減少對立衝突。
關於勞資會議的定義、召開的目的、需要勞資會議同意的事項有哪些等,可以參考法律百科文章:康立賢(2021),《勞資會議是什麼?勞資會議可以決定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