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樣對方是否有觸犯強制罪


某校的校長對該校代理教師要求簽校方預先打好的電腦離職信(離聘約到期還有半年),不簽的話就招開教評會立即解聘,校長說因為她答應某些家長會讓老師提前離職,不知道校長這樣的脅迫行為是否觸犯了強制罪,煩請提供專業的見解,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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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問人您好:
以下僅就法律層面的問題簡單討論,因為個案中事實如何認定、證據是否充分,都會有不同的情況,如果有實際需求,建議針對個案尋求專業的法律服務。

刑法強制罪的定義
強制罪的意思,是透過物理上的強制力,或者心理上的強制,影響到別人的心理自由或者身體的限制,強迫別人做什麼事或不能做什麼事。
以解聘來脅迫別人,會有強制罪的問題嗎?
實務上確實曾經有案例,是以「不照做的話,就讓你沒工作[1]」這類話語威脅,而涉及強制罪的狀況。
但每個個案的情況都會有不同,例如也曾經有案例是經理A告知員工B,B已違反公司勞動規則,如B不自主請辭,之後B在求職的時候如果向A查核,A將回覆對B不利的內容,可能影響到B未來求職。在這則案例中,法院認為B是考慮利弊得失之後才簽署自願離職書,並沒有受到強制[2]
所以,如果教師認為受到強制,還需要由檢察官進行偵查,或進一步由法官審理,根據個案狀況判斷校長的行為是否構成強制罪。
如果有需要,應尋求法律諮詢
如果此問題實際上涉及到具體個案,則會有個案中是否及如何訴諸具體法律行動的問題。例如如何撰寫法律書狀、如何舉證,以及過程中可能有需要注意法律上時效、費用的問題,這些都需要提供法律服務的專業人士,視具體情況提供諮詢或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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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雷皓明、張學昌(2020),《什麼情況可能成立強制罪?》。
雷皓明、張學昌(2020),《哪些行為可能構成強制罪?》。

註腳

  1.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度選上易字第2號刑事判決
  2.   案例簡化自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判字第34號刑事裁定:「從而,足見被告2人不過是在◯◯公司要解聘聲請人前給予聲請人自行選擇離職或由公司加以解雇之機會而已,如聲請人不願意本可堅決不提出自願離職書,待◯◯公司解雇後再尋求救濟途徑,應與所謂『強制』行為無涉;至聲請人陳稱被告2人與聲請人商談時,被告2人有告知如不自願離職,將告知其他公司將聲請人解雇之事由,會對聲請人非常不利云云,是否屬實,已不無疑義,而即使被告2人有類似之表示,然該等言論之內容空泛,亦僅是客觀對聲請人分析其他公司瞭解聲請人係因違反禁止兼業之約定而被解雇,對其將來謀職有負面影響,尚仍難認有加害聲請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意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