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配偶可以繼承遺產
大陸配偶是民法第1138條的繼承人[1],原則上可以繼承臺灣地區的遺產,但是不同於臺灣的繼承人,大陸地區人民要在死者過世3年內向法院提出書面聲請狀[2],表示要繼承,如果沒有在3年內表示,就視為拋棄繼承權[3]。
大陸配偶是民法第1138條的繼承人[1],原則上可以繼承臺灣地區的遺產,但是不同於臺灣的繼承人,大陸地區人民要在死者過世3年內向法院提出書面聲請狀[2],表示要繼承,如果沒有在3年內表示,就視為拋棄繼承權[3]。
繼承遺產的限制
大陸配偶雖然可以繼承遺產,但是遺產中的房子能不能繼承,有以下的特別限制[4]:
大陸配偶雖然可以繼承遺產,但是遺產中的房子能不能繼承,有以下的特別限制[4]:
配偶有沒有長期居留的資格
如果配偶有長期居留的資格,就可以登記為不動產的所有權人;但如果配偶還沒有長期居留的資格[5],例如只是依親居留,就不能登記為不動產的所有人,只能折算不動產的價額再進行分配。
如果配偶有長期居留的資格,就可以登記為不動產的所有權人;但如果配偶還沒有長期居留的資格[5],例如只是依親居留,就不能登記為不動產的所有人,只能折算不動產的價額再進行分配。
關於大陸配偶或其他的大陸地區繼承人可不可以繼承臺灣的不動產,以及繼承的方式,可以進一步閱讀:黃蓮瑛、温晴方(2020),《大陸地區人民可以繼承臺灣地區的不動產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