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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蹤受死亡宣告

匿名(一般會員)
家庭‧父母子女婚姻 ‧ 2020-12-18 07:51

甲乙為夫妻,甲在2000年失蹤,2007年受死亡宣告,後乙和丁結婚,其實甲是因意外在他鄉失憶,2008年也和丙結婚,2012年後,甲恢復記憶,返鄉並撤銷死亡宣告,那甲乙/乙丁/甲丙的婚姻關係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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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並未說明甲丙、乙丁之婚姻是否為同性婚姻,惟因其時間點皆在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生效日(2019年5月24日)之前,故本案以民法規定之異性婚姻討論之。
甲丙間、乙丁間婚姻有效
按本件之事實,甲丙間、乙丁間婚姻為民法第985條[1]所稱之重婚,本應依民法第988條第三款本文[2]之規定無效,但因為結婚雙方皆為善意(甲丙皆不知甲已結婚,乙丁皆不知甲未死亡),故通說認為應依家事事件法第163條[3],類推適用民法第988條第三款但書,認定甲丙間、乙丁間婚姻為有效。[4]
甲乙間婚姻,自乙丁間婚姻成立之日起視為消滅
按本件之事實,乙丁間婚姻依民法第988條第三款但書之規定有效,甲乙間婚姻依家事事件法第163條,類推適用民法第988條第三款但書、第988條之一第一項[5],認定甲乙間婚姻自乙丁間婚姻成立之日起視為消滅。

註腳

  1.   民法第985條:「
    有配偶者,不得重婚。
    一人不得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
  2.   民法第988條:「
    結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不具備第九百八十二條之方式。
    二、違反第九百八十三條規定。
    三、違反第九百八十五條規定。但重婚之雙方當事人因善意且無過失信賴一方前婚姻消滅之兩願離婚登記或離婚確定判決而結婚者,不在此限。」
  3.   家事事件法第163條第一項:「撤銷或變更宣告死亡裁定之裁定,不問對於何人均有效力。但裁定確定前之善意行為,不受影響。」
  4.   王澤鑑,民法總則,頁147,自版,2020年。陳聰富,民法總則,頁63,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19年。
  5.   民法第988條之一第一項:「前條第三款但書之情形,前婚姻自後婚姻成立之日起視為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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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一般會員) 2022-06-13 13:02:25
甲乙為夫妻,乙妻因遭遇山難失蹤多年,甲在未向法院聲請乙之死亡宣告的情形下,即與丙女結婚,婚後生子丁。假如乙並未死亡且在某日歷劫歸來,丁是否為甲之婚生子女?丁與乙或丙之身份上的關係又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