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夫妻離婚前,先生將財產不斷轉移給其他人,因此離婚時先生名下財產很少,太太可以追回來嗎? 查到民法第1030-3條,請問離婚前5年移轉的財產都可以追回來,然後納入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的範圍嗎?還是需要怎麼樣的條件才可以追回來?跟先生自由處分財產的權利會不會衝突? 民法第1030-3條:「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但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1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