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2]
第1項規定了3款行為處罰既遂犯;第1、2款處罰未遂,第3款沒有處罰未遂。
第1項規定了3款行為處罰既遂犯;第1、2款處罰未遂,第3款沒有處罰未遂。
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3]
第1項規定了5款行為處罰既遂犯;第1~3款處罰未遂,第4、5款則沒有處罰未遂。
第1項規定了5款行為處罰既遂犯;第1~3款處罰未遂,第4、5款則沒有處罰未遂。
什麼是未遂犯?
一般對犯罪的想像,是有一個人做了件壞事,完全實現了一個損害別人利益的結果。而未遂犯[4],白話來說就是「犯罪沒有完成」,做壞事的人沒有讓損害他人利益的結果發生(或即使發生了,但不能怪到他頭上)。
所以未遂犯是例外、提早處罰的規定(舉例來說,就像小孩在美術館裡嬉戲,就可能需要先規勸他,不會等到真的打壞了展覽品才規勸)。會特別去處罰未遂犯,理論上是認為即使沒有完成整個犯罪,光是做出可能危害到別人的行為,就會造成社會的不安、衝擊大眾對法律的信賴,所以需要處罰。
一般來說,只有較重的犯罪有處罰未遂犯,較輕微的犯罪則不會再特別處罰未遂犯。而有些犯罪則因為法律條文的設計,而不會處罰未遂。
一般對犯罪的想像,是有一個人做了件壞事,完全實現了一個損害別人利益的結果。而未遂犯[4],白話來說就是「犯罪沒有完成」,做壞事的人沒有讓損害他人利益的結果發生(或即使發生了,但不能怪到他頭上)。
所以未遂犯是例外、提早處罰的規定(舉例來說,就像小孩在美術館裡嬉戲,就可能需要先規勸他,不會等到真的打壞了展覽品才規勸)。會特別去處罰未遂犯,理論上是認為即使沒有完成整個犯罪,光是做出可能危害到別人的行為,就會造成社會的不安、衝擊大眾對法律的信賴,所以需要處罰。
一般來說,只有較重的犯罪有處罰未遂犯,較輕微的犯罪則不會再特別處罰未遂犯。而有些犯罪則因為法律條文的設計,而不會處罰未遂。
重新觀察貪污治罪條例第4、5、6條規定
賄賂行為的法條設計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第5條第1項第3款,分別是針對公務員的違背職務行為(例如本來應該開罰,透過賄賂讓該公務員不開罰)、不違背職務的行為(例如依法可以核發執照,透過賄賂讓該公務員提早核發),從事賄賂相關行為。
而條文規定把賄賂分成3個階段,只要符合任何一個階段,都會成立犯罪,有完整、前置的處罰規定,就沒有特別處罰未遂犯: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第5條第1項第3款,分別是針對公務員的違背職務行為(例如本來應該開罰,透過賄賂讓該公務員不開罰)、不違背職務的行為(例如依法可以核發執照,透過賄賂讓該公務員提早核發),從事賄賂相關行為。
而條文規定把賄賂分成3個階段,只要符合任何一個階段,都會成立犯罪,有完整、前置的處罰規定,就沒有特別處罰未遂犯:
要求
提出賄賂的邀約,例如建商A向公務員B提出要求說「欸我給你100萬,可以核發建照給我嗎?」,或是B向A說「想拿到建照,就要準備一點來孝敬啊」。
提出賄賂的邀約,例如建商A向公務員B提出要求說「欸我給你100萬,可以核發建照給我嗎?」,或是B向A說「想拿到建照,就要準備一點來孝敬啊」。
期約
行賄方與收賄方達成共識,例如A跟B約定,A給B多少錢、B需要幫A作什麼事。
行賄方與收賄方達成共識,例如A跟B約定,A給B多少錢、B需要幫A作什麼事。
收受
賄款交給公務員,例如B確實從A處收取100萬的本票。
賄款交給公務員,例如B確實從A處收取100萬的本票。
圖利罪不處罰未遂
而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5款的圖利罪,在2001年的修法理由中指出[5],為了避免公務員對法律的界線不了解,可能誤把可以作的便民措施當作是圖利行為,可能讓公務員作事消極,所以圖利罪不處罰未遂犯。
而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5款的圖利罪,在2001年的修法理由中指出[5],為了避免公務員對法律的界線不了解,可能誤把可以作的便民措施當作是圖利行為,可能讓公務員作事消極,所以圖利罪不處罰未遂犯。
延伸閱讀:
黃蓮瑛、趙偉智(2020),《怎麼樣的行為,會成立對公務員行賄?》。
劉立耕(2020),《什麼是既遂與未遂?既遂與未遂的關係、類型與效果》。
楊舒婷(2020),《什麼是既遂?什麼是未遂?》。
也謝謝法百的 podcast, 從第一集收聽到現在,獲益良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