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關於貪污治罪條例 4~6 條的第二項是什麼意思? 例如,第 4 條第二項: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未遂犯罰之。但此條的第一項明明還有第五款,難道有第五款行為的就不罰嗎? 謝謝解答。
延伸閱讀: 黃蓮瑛、趙偉智(2020),《怎麼樣的行為,會成立對公務員行賄?》。 劉立耕(2020),《什麼是既遂與未遂?既遂與未遂的關係、類型與效果》。 楊舒婷(2020),《什麼是既遂?什麼是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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