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簡單就提問人的問題做一個回覆,這個問題一般生活上應該不太會遇到。而以考試來說,了解一個罪名的犯罪類型,會比較有助於掌握該罪名的要件如何解釋。
犯罪類型的說明
實害犯是指犯罪行為產生了一個實際上可以被感官確認的損害結果,才會成立犯罪既遂。
具體危險犯則是對於生命、身體、財產等法益形成一個極可能產生具體損害的狀況,通常在法條文字上會有「致生……危險」的文字。跟抽象危險犯不同,具體危險犯需要在個案中判斷有沒有危險性,抽象危險犯則是一符合法律要件就會構成犯罪(不用特別進一步判斷危險性)。
實害犯是指犯罪行為產生了一個實際上可以被感官確認的損害結果,才會成立犯罪既遂。
具體危險犯則是對於生命、身體、財產等法益形成一個極可能產生具體損害的狀況,通常在法條文字上會有「致生……危險」的文字。跟抽象危險犯不同,具體危險犯需要在個案中判斷有沒有危險性,抽象危險犯則是一符合法律要件就會構成犯罪(不用特別進一步判斷危險性)。
具體差異
這兩者在另一組犯罪分類上,都會被分為「結果犯」,具體危險犯的結果是一個「危險結果」;實害犯的結果則是「實害結果」,這樣看起來還是很抽象。以下舉例說明:
這兩者在另一組犯罪分類上,都會被分為「結果犯」,具體危險犯的結果是一個「危險結果」;實害犯的結果則是「實害結果」,這樣看起來還是很抽象。以下舉例說明:
實害犯
需要有一個實際存在的外在結果,例如有人的物品被毀損、有人失去生命等等。而不是單純有「損害結果發生的危險」。
需要有一個實際存在的外在結果,例如有人的物品被毀損、有人失去生命等等。而不是單純有「損害結果發生的危險」。
具體危險犯
例如刑法第184條的規定[1],透過毀壞軌道、燈塔、標識或其他方法,影響交通工具往來的安全,必須要看有沒有產生立即性的危險,例如有沒有造成交通工具傾覆、人身及財產受到具體損害的「危險性」(還沒有具體實害發生,但非常有可能發生)。毀壞一條在特定季節才使用的觀光軌道,如果沒有對遊客造成危險性,就只會觸犯一般的毀損罪,但不會觸犯影響交通工具安全的犯罪。但如果是針對經常使用的鐵路軌道,就會成立犯罪[2]。
例如刑法第184條的規定[1],透過毀壞軌道、燈塔、標識或其他方法,影響交通工具往來的安全,必須要看有沒有產生立即性的危險,例如有沒有造成交通工具傾覆、人身及財產受到具體損害的「危險性」(還沒有具體實害發生,但非常有可能發生)。毀壞一條在特定季節才使用的觀光軌道,如果沒有對遊客造成危險性,就只會觸犯一般的毀損罪,但不會觸犯影響交通工具安全的犯罪。但如果是針對經常使用的鐵路軌道,就會成立犯罪[2]。
延伸閱讀:
胡詩唯(2020),《讓大家都覺得好怕怕——「恐嚇公眾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