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醫療事故,是醫生還是醫院要負責?病人可以向誰主張賠償?


病人住院開刀後,病況沒有解決,反而更嚴重了。
醫療過程中間,如果醫師沒有好好處理病人的病況,病人可以要求醫師賠償,還是其實可以直接要求醫院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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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生有醫療過失

在醫生有醫療過失的情形下,醫生可能會有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的民事責任[1];醫院也要就醫療事故對病人負起侵權行為的連帶賠償責任[2],以及的醫療契約不完全給付[3]的民事責任。
詳細說明請見法律百科文章:陳家誼(2020),《發生醫療糾紛時,醫療機構依現行法要負擔什麼民事責任?》。

醫生沒有醫療過失,但醫院沒有盡機構責任

即使醫師的醫療行為都沒有疏失,不可以向醫師請求賠償;但有實務見解認為,如果醫院所提供的手術環境不具合理期待安全性,醫療機構也要為自己系統失靈的部分獨自負責,病人可以向醫院主張債務不履行(不完全給付),以及侵權行為(法人侵權責任)[4],要求醫院賠償損害。
詳細說明請見法律百科文章:周吉麒(2022),《在什麼情況下,醫療機構需要為病人在醫療過程中受到的損害,獨立負責?》。

註腳

  1.   民法第184條:「
    I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II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2.   民法第188條第1項:「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3.   民法第227條:「
    I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
    II 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
    民法第224條:「債務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關於債之履行有故意或過失時,債務人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但當事人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4.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035 號民事判決:「法人既藉由其組織活動,追求並獲取利益,復具分散風險之能力,自應自己負擔其組織活動所生之損害賠償責任,認其有適用民法第 184條規定,負自己之侵權行為責任,俾符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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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一般會員) 2021-03-18 16:08:42
我的事故是因為我去一間大醫院掛急診因為半夜凌凌晨11點多的時候人超不舒服嚨超痛頭也超痛去的時候醫生幫我打針 跟醫院疫情 中途是不是啊要等那個報告出來是要等到三四十分鐘之一個小時 而我在這途中我在發現我口袋 沒帶到錢 臨時出 門 我回家一趟 可能是醫生等我太久了吧啊那他先行下班 我後面就去結帳嗎他開那個收據叫去結帳 我越想越不對的事情是說我人已經不舒服了啊那怎麼會沒有開藥 到現在我還是喉嚨痛頭痛冷不舒服 請問一下啊那我可以要求醫院或是主治醫師什麼賠償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