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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忘記去開庭,他沒拘提,可以直接通緝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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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通緝?
通緝是一種強制被告報到的方式,當被告逃亡或藏匿起來的時候,就可以發通緝書通知各處的檢察官、司法警察機關,並視個案需求登報或者用其他方式公告[1]
一次開庭不到,會被通緝嗎?
一般來說,如果只有一兩次開庭時無正當理由不到場,還不會被認定是逃亡或藏匿。依據刑事訴訟法規定,首先應該用傳票傳喚被告[2],如果被告經合法傳喚沒有正當理由不到庭,或犯罪嫌疑重大,才可能由審判長或檢察官開拘票拘提被告[3]。但如果傳喚過很多次,或運用各種方法都無法讓被告到場時,才會判定被告逃亡或藏匿,這時被告就可能被通緝了。
收到法院或地檢署的傳票後置之不理,或者是太常變換居住的地方而導致無法即時收到傳票,都可能會造成被通緝的下場,還是需要注意。

延伸閱讀:
徐一夫(2020),《為什麼會被通緝?》。
簡珣(2019),《為什麼會被通緝?》。

註腳

  1.   刑事訴訟法第84條:「被告逃亡或藏匿者,得通緝之。」
    刑事訴訟法第86條:「通緝,應以通緝書通知附近或各處檢察官、司法警察機關;遇有必要時,並得登載報紙或以其他方法公告之。」
  2.   刑事訴訟法第71條:「
    I傳喚被告,應用傳票。
    II傳票,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及住、居所。
    二、案由。
    三、應到之日、時、處所。
    四、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命拘提。
    III被告之姓名不明或因其他情形有必要時,應記載其足資辨別之特徵。被告之年齡、籍貫、住、居所不明者,得免記載。
    IV傳票,於偵查中由檢察官簽名,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推事簽名。」
  3.   刑事訴訟法第75條:「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拘提之。」
    刑事訴訟法第76條:「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
    一、無一定之住、居所者。
    二、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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