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上各位好,看到新聞,關於不服NCC不予換照決議,當事者律師方是向行政法院聲請假處分,最後被駁回。 疑問在於:不予換照決議既然應為行政處分,當此不利益行政處分已作成,為何後續爭訟不是走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的停止執行、再打撤銷訴訟?而是走同法第298條的假處分呢?
原因在於,人民針對「不予換照處分」提起撤銷訴訟,仍然無法滿足他繼續播報廣播電視的利益。他應該要提起「請求作成換照處分」的課予義務訴訟,又於訴訟程序終結前有難以回復之損害,故亦得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即聲請法院暫時命行政機關做出予以換照的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