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闖紅燈被警察攔下,我知道自己闖紅燈不對,在回答任何問題前,應該如何確定他是有資格執行職務的警察?(可以請他出示證件嗎?) 警察執行職務的行為是「稽查,違規紀錄」。 他可以詢問我的身分證字號或是那些個人資料呢?可以要求我進行酒測嗎?如果我不配合,會受到怎樣的情況? 我當場收到「舉發通知單」,警察請我直接去便利商店繳納罰鍰。這樣的情況下,我還可以有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8條「裁決前,應給予違規行為人陳述之機會」嗎?行人違規事件,可以在什麼時間點陳述(警察攔下我的當下)? 最後很想知道,警察發現有人違規,一定要開罰嗎? 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78條是說「行人在道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但也有看過很多警察口頭勸導,沒有真的開罰單。想請問警察有裁量權嗎?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K0040012&flno=8 第78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K0040012&fl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