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錄人家洗澡 大小便 刷牙洗臉,白天也錄 晚上也錄,請問觸犯刑法哪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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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問人您好,以下根據您的描述簡單回覆,不過如果真的有遇到問題需要幫助的時候,還是建議找律師等專業人士提供個案的服務[1]

偷窺盜錄可能觸犯刑法妨害秘密罪[2]
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錄
必須要利用可以增加感官能力的工具或設備來偷看或偷拍,例如望遠鏡、攝錄影機等。
但例如單純偷開窗戶或在紙門上戳洞,再使用肉眼偷看的話,則是用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罰[3]
他人之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
意思是他人不想要讓別人看到或聽到的活動、言談、身體隱私部位(法律上會說具有合理隱私期待),如果是在公眾場合大聲說話,則不屬於「非公開」。
無故
指的是沒有正當理由、沒有得到別人同意的意思。實務上常見的爭議是為了抓配偶外遇的偷拍,以及新聞記者的偷拍等等[4],但也需要由法官根據個案情況來判斷。
故意
偷拍者心理上必須要明知道自己在偷窺盜錄、侵害別人的隱私,假設原本只是要用望遠鏡看月亮,角度沒調好而一時看到別人家中的情形,不算是故意。
問題中的情境可能符合「非公開活動」或「身體隱私部位」
如問題中的情況,可能是在浴廁中裝設錄影設備,長時間將洗澡、如廁等活動錄下來,因為一般人在自己居住地或者是入住的旅館房間如廁、洗澡,不會是公開給別人觀覽的活動;而裸身後也可能被拍到身體的隱私部位,這樣就會符合上面所說的竊錄「非公開活動」或「身體隱私部位」。裝設錄影設備的人就可能觸犯刑法第315條之1的妨害秘密罪。

延伸閱讀:
蔡文元(2020),《偷窺──什麼是刑法的窺視罪》。

註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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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中華民國刑法第315條之1:「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3.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3條第1款:「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一、故意窺視他人臥室、浴室、廁所、更衣室,足以妨害其隱私者。」
  4.   關於這些爭議問題的詳細說明,可參考許澤天(2020),《刑法分則(下)人格與公共法益篇》,頁312-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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