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因街頭暴力、家暴案件為敏感性案件,警方必須謹慎處理。但倘若案件案情為警方不處理、則無法保障被害人(或無法讓社群媒體知悉警方已依照規定流程受理),警方是否仍可強制被害人製作筆錄、表明不需提出任何刑事告訴? (會有此疑慮是因為有學長說起訴與否為檢察官決定,我們警方只要受理、把案件送出去證明我們有處理就好,被害人不提告那是他的決定,但警方發現有犯罪事實就必須要偵辦) 此問題的嚴重性在於:若真依此程序辦理,那嫌疑人是否可依現行犯移送? 不好意思,麻煩各位解惑了
題目所討論的,是關於警察是否移送犯罪嫌疑人給檢察官的實務運作問題。不過以下僅就刑事訴訟法上「告訴」作為開啟偵查的條件、或者在告訴乃論罪時的訴訟合法要件等法律問題做討論。
延伸閱讀: 楊舒婷(2021),《什麼是告訴乃論與非告訴乃論?和公訴與自訴有什麼不同?》。 黃于玉(2019),《什麼是公訴?什麼是自訴?》。 黃于玉(2020),《提訴訟時,選擇公訴或自訴有什麼不同?》。
註腳
告訴乃論之罪,如果告訴權人沒有提出告訴,依照司法院釋字48號解釋,檢察官不需要作任何處分;只有在撤回告訴的情形,才要作不起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