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年前 A 向 B 買了房子並付清了頭期款,而尾款的部份則約定好,等建照申請通過並將土地轉讓後,A 再和銀行貸款償還尾款。 1. 因為合約超過了十五年,所以合約請求權失效, B 是否不再需要履行合約土地移轉責任? 2. 因為 A 沒有取得土地權狀,所以 B 是否能主張 A 無權佔用土地,並要求拆屋還地? 3. A 是否透過以下這兩例判決,主張 A 的「可行使權利」應該在 B 向政府單位取得證照後,才開始計算,所以並未超過十五年請求權? 最高法院 104 年台上字第 207 號民事判決:「所謂請求權可行使時,係指權利人於法律上並無障礙,而得行使請求權之狀態而言。 最高法院 103 年台上字第 1241 號民事判決:「﹒.﹒ 當事人倘於契約中約定,關於事項之權利,須由一方向他方請求協議者,而當事人一方就其請求之事項又已依據該約定與他方協議者,則在當事人協議成立或不成立以前,該事項請求權之行使即有法律上之障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