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問人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以下簡單就法律上的問題點加以說明,如果有需要的話,也建議尋求專業律師針對個案的服務[1]。
偽造
是指沒有權限制作文書的人,冒用他人的簽名而製作文書,例如A為了惡搞鄰居B,擅自用B的簽名跟別人簽房屋租賃契約,就是偽造文書的行為。
是指沒有權限制作文書的人,冒用他人的簽名而製作文書,例如A為了惡搞鄰居B,擅自用B的簽名跟別人簽房屋租賃契約,就是偽造文書的行為。
變造
沒有權限制作、修改文書的人,未經同意擅自變更一份已經製作好的文書的內容,就是變造。例如C發現統一發票只差一碼就可以中獎,而拼貼其他發票的號碼變造出一張假的中獎發票企圖兌獎,就會構成所謂的變造行為[4]。
沒有權限制作、修改文書的人,未經同意擅自變更一份已經製作好的文書的內容,就是變造。例如C發現統一發票只差一碼就可以中獎,而拼貼其他發票的號碼變造出一張假的中獎發票企圖兌獎,就會構成所謂的變造行為[4]。
問題中教師與行政人員的行為會成立犯罪嗎?
首先要先確定,是誰實際確認學生沒有出席、作出未出席的紀錄。通常應該是由教師在課堂上點名、確認學生是否出席,將出缺席紀錄交給學校行政人員完成紀錄。以下暫時以這種情況做討論。
首先要先確定,是誰實際確認學生沒有出席、作出未出席的紀錄。通常應該是由教師在課堂上點名、確認學生是否出席,將出缺席紀錄交給學校行政人員完成紀錄。以下暫時以這種情況做討論。
教師
教師點名的時候,所製作的點名單,因為涉及到學校對學生的獎懲事項,所以涉及到公權力的行使[5],這時點名單可能是法律上的公文書。
然而,如果老師不是刻意為了整某個學生,而在該生明明有出席的情況下,記載該生沒有出席,而可能只是看錯、誤認,那就沒有法律上所說的故意,而不成立登載不實的犯罪。
教師點名的時候,所製作的點名單,因為涉及到學校對學生的獎懲事項,所以涉及到公權力的行使[5],這時點名單可能是法律上的公文書。
然而,如果老師不是刻意為了整某個學生,而在該生明明有出席的情況下,記載該生沒有出席,而可能只是看錯、誤認,那就沒有法律上所說的故意,而不成立登載不實的犯罪。
行政人員
行政人員如果是單純收到教師所製作的點名單,並且如實把點名單上的內容記錄下來、作為記過的根據,行政人員只是完全按照教師所提供的資訊做紀錄,就不會有登載不實的故意,也不會成立犯罪。
行政人員如果是單純收到教師所製作的點名單,並且如實把點名單上的內容記錄下來、作為記過的根據,行政人員只是完全按照教師所提供的資訊做紀錄,就不會有登載不實的故意,也不會成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