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與交往對象一起買房子,貸款後我出的錢比較多,但是登記名義人是對方。 後來分手,需要處理這棟房子的歸屬權,請問我可以向對方主張什麼權利,避免損失當初投進去的錢?
關於房地登記所有權人,與實際付錢的人不能劃上等號,名實不符的情況下,付錢的人怎麼主張自己權利的問題,請見法律百科文章:登記為房屋所有權人就一定是真正所有權人嗎?什麼是借名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