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法律規定全面法定限定繼承,但是仍然有拋棄繼承的規定。 請問在那些情況下才需要去做拋棄繼承的動作呢?有甚麼好處呢? 民法第1147條法定限定繼承: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1147 民法第1174條拋棄繼承: 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11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