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配擬歸化我國而放棄原屬國籍,護照截角失效。又因逢離婚且失去子女監護權,居留證變成回復國籍中。 滯台數年後,因有照顧探視小孩,法院判決再取得監護權,但移民署卻說護照已失效無法變更居留證的居留事由,形成有子女監護權卻無法取得有效居留的資格,進而也無法辦理我國的歸化。 請教有法律人可提供見解看法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