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男友闖入我家摸我胸

匿名(進階會員)
2021-01-29 22:11

他趁我家人出門闖入我家摸我胸,並逼迫我匯款五萬給他,我不匯他就直接去要拿我的私房錢,且將我手機摔在旁邊不讓我報警,請問這樣在家裡沒有監視器情況下,我能否告得成性騷擾?
另外逼我匯款除了是強制罪還有什麼罪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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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個案法律諮詢需求,敬請洽詢專業律師。

提問人您好:
以下僅就法律問題部分提供簡要回覆,但因為您的問題牽涉到具體個案,建議您盡速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並報警處理。

問題中相關行為的法律責任
以提問人所敘述的事實為準,可能涉及到的法律責任如下:
私自闖入他人家中
沒有經過住宅所有人或管領使用人的同意、也沒有其他正當理由(例如警察執行合法搜索是合法、正當的理由),擅自侵入別人的住宅當中,有觸犯侵入住居罪的嫌疑[1]
侵害他人身體
足以誘發、滿足、發洩人的性欲,而使被害人感到嫌惡或恐懼的行為,都是侵害他人性自主決定權的犯罪行為。而未經他人同意、撫摸他人胸部而侵害他人意願與性自主的行為,涉嫌強制猥褻罪[2]
向他人強索財物
如果是以肢體暴力、言語威脅等方式,要求他人交付財物,可能依據個案情況,涉及到恐嚇取財罪[3]或強盜罪[4]。所以逼迫匯款的舉動不只涉及到強制罪。
尋求個案幫助與後續作為
建議報警並尋求律師協助
首先,刑事偵查需要釐清事件、蒐集證據,建議報警處理。由警察協助調查、蒐集證據,後續再由檢察官,甚至法官進行後面的程序。
再者,因為您的問題涉及到具體個案,會有是否及如何訴諸具體法律行動的問題。例如如何撰寫法律書狀、如何舉證,以及過程中可能有需要注意法律上時效、費用的問題,這些都需要提供法律服務的專業人士,視具體情況提供諮詢或服務[5]。所以也建議洽詢律師。
聲請保護令
即使是前男女朋友關係,因為也是具有以情感為基礎發展的社會互動關係,而屬家庭暴力防治法[6]所說的「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就可以適用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聲請保護令。具體的細節同樣可以詢問警察或律師。

延伸閱讀:
雷皓明、張學昌(2020),《什麼是侵入住居罪?》。
蘇國欽(2020),《什麼是性交?什麼是猥褻?什麼是性騷擾?》。
匿名(2020),《如何區分恐嚇取財罪與強盜取財罪?》。
紀欣宜(2020),《遇到恐怖情人怎麼辦?如何聲請保護令?》。

註腳

  1.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
    I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II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2.   中華民國刑法第224條:「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3.   中華民國刑法第346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4.   中華民國刑法第328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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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3條之1第1、2項:「
    I 被害人年滿十六歲,遭受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施以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情事者,準用第九條至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九款至第十三款、第三項、第四項、第十五條至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至第五款、第二項、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四十八條、第五十條之一、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及第六十一條之規定。
    II 前項所稱親密關係伴侶,指雙方以情感或性行為為基礎,發展親密之社會互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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