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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借還錢‧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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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買賣
臉書社團購物+1,因故通知賣家取消訂單,貨品尚未出貨且非客製化代購商品,賣家威脅報案要吿買家,可行嗎
黃小惠
(進階會員)
‧
2021-02-02 08:55
給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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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個案法律諮詢需求,敬請洽詢專業律師。
洪品毅
(認證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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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
2021-02-14 15:31
本文先行簡要回應提問,並嘗試以較白話的方式解釋相關概念。
簡要回應
當事人成立契約後如果不履行[包括拒絕履行],應負擔損害賠償責任,債權人得民事法院起訴請求賠償金。至於報案,應是指稱報警,然而,當事人間買賣關係屬於私法關係,並非警察機關職務範圍。
相關概念
當事人在臉書社團購物留言「+1」,可能與貼文者成立買賣契約關係,倘若貼文者已經把買賣的「標的」、「價金」說明清楚,而任何人在底下留言則可確定「當事人」,使得買賣契約的「必要之點」合致。契約成立後,當事人若不願意履行契約,他方當事人得訴請賠償。
針對網路進行交易的契約上,如果其中一方當事人為企業或公司行號,則消費者得在7日內任意解消契約,毋庸負擔任何費用,稱為「七日鑑賞期」。
我們來回應一下提問中的「關鍵字」
「因故」:通常情況下,一方當事人因自己之事由致不能履行契約,必須自行承擔不能履約之風險,不可因此轉嫁風險致他方。
「取消訂單」:倘若留言「+1」被評價為是一個向對方發出想要購物的意思,則該意思一經表示到達於賣家,即不得撤回,這被稱作「要約之自我拘束」。至於成立契約後,所有的解除契約之行為,僅能尋求法律上的根據,無法因為單單一句「因故」而成立,必須詳細說明清楚這個「故」到底是甚麼,然而必須重申的是,如果仍是歸責於行為人的理由,亦不可能在法律上加以承認。
「貨品尚未出貨」、「非客製化代購商品」:此事實並不影響上述論斷。
「威脅」:由於威脅內容屬於合法[但實際上並不正確,且不可能受理],因此亦不影響上述論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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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契約
,
要約的自我拘束
person
匿名
署名
person
匿名(一般會員)
2021-05-13 16:58:57
那『因故』是因為下單的商品等了2-3個月都還不到貨(一般日常生活用品),發訊詢問賣家是否會到貨、若不到貨要轉其他管道購入,賣家皆不回應。(賣家主張網頁已註明下單即不可取消。但對交期、是否斷貨皆不回應,並稱急單勿跟。)請教一下:像這種久等不知道到底會不會到貨的情況,買家仍無法取消訂單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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