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方不愉快說自己有錄音,疑似將來會控告我性騷擾,請問法律有說幾年內不提告的話,就會失效嗎?

匿名(進階會員)
2021-02-13 0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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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需要釐清的問題,是可能被別人認為是性騷擾的行為是什麼,因為這會影響到適用的罰則,以及法律上的時效。
性騷擾的罰則,視情況會有行政罰鍰或刑事處罰等,以下簡單說明這兩種法律責任的差異,再列出一般所稱的「性騷擾」在法律上可能會有哪些責任。

行政罰與刑罰
行政罰
違反行政法規所受到的處罰,相對於刑罰來說會比較輕微,包含罰鍰(罰錢的意思)、沒入,或者吊扣證照、命令歇業、公布姓名等處罰[1]
行政罰的時限是3年,原則上從違反行政法規的行為發生時起算,如果違反行政法規後的結果比較晚出現的話,則從結果發生之後起算[2]
如果一個行為同時違反刑事跟行政法規,優先適用刑罰處罰;但如果該行為因為法律上的一些原因,導致行為人沒有受到刑罰處罰的話,也還是可以用行政罰來處罰[3]
刑罰
違反刑事法規時會受到的處罰,通常是因為嚴重侵害別人重要的法益,所以比起行政罰會較重,涉及剝奪生命或身體自由的處罰。可能的處罰包含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罰金[4](以上5種是「主刑」),以及褫奪公權[5](是「從刑」)。
刑罰原則上有所謂的追訴權時效跟行刑權時效,不過在程序上需要額外注意的是告訴乃論的規定,當一個犯罪是告訴乃論時,需要由被害人或特定具有告訴權的人在6個月內提出刑事告訴,刑事程序才能繼續進行。
性騷擾可能受到哪些處罰?
一般人說的「性騷擾」,可能泛指所有針對他人帶有性暗示、性歧視的言行舉止,造成他人不快、感到被羞辱或冒犯的意思。但在法律上,可能有不同的行為,分別以不同法規來規定,以下簡單作介紹。
社會秩序維護法
是在所有相關法律中,罰則最輕微的規定。只要用猥褻的言語、舉動調戲別人[6],就可能受到罰鍰[7]。實務上曾有人對女童喊著「美女美女妳不要跑你要去哪裡玩,為什麼看到我都要跑」這樣的話,並跟追女童,而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的例子[8]
性騷擾防治法
依據性騷擾防治法的定義,性騷擾是除了性侵害犯罪以外,在違反別人意願的情況下做出與性或性別有關的行為,並且作為交換條件或讓人感到不適[9]。性騷擾防治法的定義,跟社會秩序維護法比起來較為清楚,而且為性騷擾的一般規定。
如果另外在校園或職場內有性騷擾的狀況,則會另外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及「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或是「性別工作平等法」處理。
行政罰
一般以言語騷擾或觸摸非身體隱私部位(例如小腿、肩膀、頭髮)等方式的性騷擾,騷擾者會受到罰鍰[10],如果是濫用社經地位或業務關係等權勢或機會性騷擾,罰鍰更會加重[11]
刑罰
如果是趁人來不及抗拒或閃躲的時候,親吻、擁抱或者觸摸臀、胸或其他身體隱私部位(例如生殖器官[12]),則騷擾者會有性騷擾防治法的刑責[13]。但因為這是法律上「告訴乃論」的規定,也就是說被害人或者是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必須在6個月內向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提出刑事告訴,表達想要追究的意願。
結論
回到提問人的問題,必須要看性騷擾的行為到底是屬於會有行政責任的性騷擾,或是有刑責的性騷擾,才會知道被害人必須要在多久時間內「提告」,如果沒有提告的話,之後可能就無法再處罰涉嫌性騷擾的人。如果是有趁機觸摸、擁抱親吻的行為,才會有如同另一位回覆者提到的不起訴處分或不受理判決的問題,但時限是6個月。

延伸閱讀:
雷皓明、張學昌(2020),《什麼是性騷擾?肢體接觸和言語騷擾都算嗎?》。
雷皓明、張學昌(2020),《性騷擾能收集什麼證據?加害人要負什麼責任?》。
李俊璋(2020),《補習班或安親班老師性騷擾學生時,應該如何處理?》。
吳景欽(2020),《什麼是告訴?誰可以提出告訴?不是被害當事人可以提出告訴嗎?》。

註腳

  1.   行政罰法第1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受罰鍰、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時,適用本法。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行政罰法第2條:「
    本法所稱其他種類行政罰,指下列裁罰性之不利處分:
    一、限制或禁止行為之處分:限制或停止營業、吊扣證照、命令停工或停止使用、禁止行駛、禁止出入港口、機場或特定場所、禁止製造、販賣、輸出入、禁止申請或其他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處分。
    二、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之處分:命令歇業、命令解散、撤銷或廢止許可或登記、吊銷證照、強制拆除或其他剝奪或消滅一定資格或權利之處分。
    三、影響名譽之處分:公布姓名或名稱、公布照片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
    四、警告性處分:警告、告誡、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
  2.   行政罰法第27條第1、2項:「
    I 行政罰之裁處權,因三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
    II 前項期間,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但行為之結果發生在後者,自該結果發生時起算。」
  3.   行政罰法第26條第1、2項:「
    I 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但其行為應處以其他種類行政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者,亦得裁處之。
    II 前項行為如經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為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者,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之。」
  4.   中華民國刑法第33條:「主刑之種類如下:
    一、死刑。
    二、無期徒刑。
    三、有期徒刑:二月以上十五年以下。但遇有加減時,得減至二月未滿,或加至二十年。
    四、拘役:一日以上,六十日未滿。但遇有加重時,得加至一百二十日。
    五、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
  5.   中華民國刑法第36條:「
    I 從刑為褫奪公權。
    II 褫奪公權者,褫奪下列資格:
    一、為公務員之資格。
    二、為公職候選人之資格。」
  6.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竹秩聲字第2號刑事裁定:「……係以行為人以猥褻方式對相對人之異性為違反其意願之調引戲弄之行為,始足當之,……。」
  7.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3條第3款:「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三、以猥褻之言語、舉動或其他方法,調戲他人者。」
  8.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度玉秩字第3號刑事裁定
  9.   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10.   性騷擾防治法第20條:「對他人為性騷擾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11.   性騷擾防治法第21條:「對於因教育、訓練、醫療、公務、業務、求職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者,得加重科處罰鍰至二分之一。」
  12.   可參考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中簡字第1244號刑事判決
  13.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
    I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II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