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廟宇舉辦慶典,施放爆竹煙火而導致別人受傷或者受到財產損害(例如家俱被炸壞、燒燬)的事件,實務上也有發生過。以下簡單說明可能涉及到的民事賠償問題。
被遶境活動的爆竹煙火炸傷或炸毀財物,可以向誰求償?
有辦理法人登記的宮廟
有些宮廟可能會辦理法人登記,成為宗教財團法人[1]。法人本身具有法律上獨立的人格,也負擔法律上的權利義務[2](只有自然人可以負擔的權利義務除外)。關於法人如何負擔法律上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法院實務見解有一些變遷:
有些宮廟可能會辦理法人登記,成為宗教財團法人[1]。法人本身具有法律上獨立的人格,也負擔法律上的權利義務[2](只有自然人可以負擔的權利義務除外)。關於法人如何負擔法律上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法院實務見解有一些變遷:
早期見解
認為法人不能直接適用一般最常聽到的民法第184條規定[3],而是要援引民法第28條[4]或第188條[5]規定,受到損害的人需要向法人的董事或代表權人;或者是法人的受僱人主張跟法人的連帶賠償責任。
認為法人不能直接適用一般最常聽到的民法第184條規定[3],而是要援引民法第28條[4]或第188條[5]規定,受到損害的人需要向法人的董事或代表權人;或者是法人的受僱人主張跟法人的連帶賠償責任。
晚近見解[6]
考量到民法第184條規定其實沒有說法人不適用該條規定,而且法人是一個具有法律上享有權利、負擔義務的單位,可以集合成員的意思與活動,所以應該單獨負擔侵權行為責任。同時,讓法人直接負擔侵權責任,可以避免代表人或受僱人負擔過重的責任,也能避免被害人陷入不知道該告誰的困境。
考量到民法第184條規定其實沒有說法人不適用該條規定,而且法人是一個具有法律上享有權利、負擔義務的單位,可以集合成員的意思與活動,所以應該單獨負擔侵權行為責任。同時,讓法人直接負擔侵權責任,可以避免代表人或受僱人負擔過重的責任,也能避免被害人陷入不知道該告誰的困境。
補充:特殊侵權責任
民法有一種叫做「危險製造人侵權責任」的特殊規定[7],針對某些從事特別危險的工作或活動的人,賦予他們比較重的責任。
至於是哪裡比較重呢?一般的侵權行為責任,需要由被害人舉出證據,說明加害人有故意或過失,然後確實因為加害人的行為造成被害人的損害,被害人想辦法證明因果關係。但危險製造人侵權責任,是被害人只需要證明危險製造人的工作或活動「本來就很危險」(例如製造爆竹),而且被害人經過的時候有受到損害,不用去詳細證明因果關係。
危險製造人必須要想辦法證明被害人不是因為自己的工作或活動而受到損害,或者是已經盡最大的努力讓自己的工作或活動不要損害到他人,才能免責。
曾經有判決認為,宮廟的宗教活動施放大量爆竹煙火,也屬於危險活動,所以適用民法上「危險製造人侵權責任」的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8]。
民法有一種叫做「危險製造人侵權責任」的特殊規定[7],針對某些從事特別危險的工作或活動的人,賦予他們比較重的責任。
至於是哪裡比較重呢?一般的侵權行為責任,需要由被害人舉出證據,說明加害人有故意或過失,然後確實因為加害人的行為造成被害人的損害,被害人想辦法證明因果關係。但危險製造人侵權責任,是被害人只需要證明危險製造人的工作或活動「本來就很危險」(例如製造爆竹),而且被害人經過的時候有受到損害,不用去詳細證明因果關係。
危險製造人必須要想辦法證明被害人不是因為自己的工作或活動而受到損害,或者是已經盡最大的努力讓自己的工作或活動不要損害到他人,才能免責。
曾經有判決認為,宮廟的宗教活動施放大量爆竹煙火,也屬於危險活動,所以適用民法上「危險製造人侵權責任」的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8]。
宮廟的活動負責人
如果不把宮廟列為被告,那麼可能就需要找宗教慶典活動的主辦人,例如宮廟負責人[9],宮廟管委會的主委、總幹事,只要是負責籌畫、進行活動的人,針對活動的規劃、執行有缺失,導致爆竹煙火造成別人身體、財產的損傷,就必須要負擔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10]。
如果不把宮廟列為被告,那麼可能就需要找宗教慶典活動的主辦人,例如宮廟負責人[9],宮廟管委會的主委、總幹事,只要是負責籌畫、進行活動的人,針對活動的規劃、執行有缺失,導致爆竹煙火造成別人身體、財產的損傷,就必須要負擔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10]。
實際施放爆竹煙火的人
如果可以確認實際施放爆竹煙火的人是誰,例如廟會或遶境活動當中實際施放的工作人員(如果跟宮廟的活動負責人有僱傭關係,可能會負連帶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或者是旁邊自發性施放爆竹煙火的信徒[11]等等。如果這些人在施放時有故意或者疏失,同樣會負損害賠償責任。
如果可以確認實際施放爆竹煙火的人是誰,例如廟會或遶境活動當中實際施放的工作人員(如果跟宮廟的活動負責人有僱傭關係,可能會負連帶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或者是旁邊自發性施放爆竹煙火的信徒[11]等等。如果這些人在施放時有故意或者疏失,同樣會負損害賠償責任。
自願到慶典現場被爆竹煙火轟炸的人,可以求償嗎?
法律上,如果受到損害的人是自願承擔可能的風險,或者是自己沒有善盡注意的責任,例如自願到現場被蜂炮轟炸,或是跑到鄰居所飼養惡犬的籠子裡玩耍,要求「加害人」負責賠償,有時可能會不太公平。
為了處理這種情況,民法上有所謂「與有過失」的概念以及法律規定[12],針對受到損害者是自己從事危險行為,或者自己沒有注意,造成損害發生或者變得更嚴重的情形,法院可以斟酌具體的事實,減輕或免除侵權行為人的賠償責任。
回到問題本身,雖然暫時沒有查閱到被蜂炮炸傷的勇者,實際上去請求損害賠償的案例。但回到法律上的概念,自願到蜂炮等遶境活動現場,而讓自己的身體或財產遭受損害的人,即使事後向廟方請求賠償,法院一樣可能根據與有過失的規定,視情況減輕或免除廟方相關人士的賠償責任。
法律上,如果受到損害的人是自願承擔可能的風險,或者是自己沒有善盡注意的責任,例如自願到現場被蜂炮轟炸,或是跑到鄰居所飼養惡犬的籠子裡玩耍,要求「加害人」負責賠償,有時可能會不太公平。
為了處理這種情況,民法上有所謂「與有過失」的概念以及法律規定[12],針對受到損害者是自己從事危險行為,或者自己沒有注意,造成損害發生或者變得更嚴重的情形,法院可以斟酌具體的事實,減輕或免除侵權行為人的賠償責任。
回到問題本身,雖然暫時沒有查閱到被蜂炮炸傷的勇者,實際上去請求損害賠償的案例。但回到法律上的概念,自願到蜂炮等遶境活動現場,而讓自己的身體或財產遭受損害的人,即使事後向廟方請求賠償,法院一樣可能根據與有過失的規定,視情況減輕或免除廟方相關人士的賠償責任。
延伸閱讀:
一起讀判決(2020),《可以用民法第184條,來告公司嗎?》。
林憶紋(2020),《特殊侵權行為(三)──其他特殊侵權行為類型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