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判決命被告賠償的部分,可以直接聲請民事強制執行
如果法院宣告被告緩刑,並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命令被告賠錢給被害人[1],這個損害賠償的可以做為民事強制執行的執行名義[2],也就是說,如果被告不按照判決所記載的金額、期限等付錢,被害人可以直接以這個判決作為執行名義,向法院聲請民事強制執行,執行被告的財產或薪資等,不用再重新提起民事訴訟。
如果法院宣告被告緩刑,並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命令被告賠錢給被害人[1],這個損害賠償的可以做為民事強制執行的執行名義[2],也就是說,如果被告不按照判決所記載的金額、期限等付錢,被害人可以直接以這個判決作為執行名義,向法院聲請民事強制執行,執行被告的財產或薪資等,不用再重新提起民事訴訟。
被告的緩刑會不會被撤銷?
至於被告違反緩刑要求賠償的條件,他的緩刑宣告並不是當然會被撤銷,必須違反負擔的「情節重大」,已經沒有辦法達到緩刑預期的效果,必須執行刑罰,緩刑才會被撤銷[3],因此,被告違反緩刑條件沒有付錢,必須由法院決定到底需不需要撤銷他的緩刑。法院實務曾經認為被告沒有依照緩刑條件付錢給被害人,也不肯主動向被害人、檢察官說明原因,甚至檢察官發通知也不出面處理,這種多次逃避責任沒有積極面對的行為,屬於情節重大,撤銷被告的緩刑[4]。
至於被告違反緩刑要求賠償的條件,他的緩刑宣告並不是當然會被撤銷,必須違反負擔的「情節重大」,已經沒有辦法達到緩刑預期的效果,必須執行刑罰,緩刑才會被撤銷[3],因此,被告違反緩刑條件沒有付錢,必須由法院決定到底需不需要撤銷他的緩刑。法院實務曾經認為被告沒有依照緩刑條件付錢給被害人,也不肯主動向被害人、檢察官說明原因,甚至檢察官發通知也不出面處理,這種多次逃避責任沒有積極面對的行為,屬於情節重大,撤銷被告的緩刑[4]。
關於緩刑的負擔與撤銷,可以進一步參考法律百科文章:曾友俞(2021),《緩刑是什麼?》。但個案具體情形、發展與評估等,仍建議諮詢律師等專業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