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題所述,被告獲緩刑判決後,不履行緩刑條件(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被害人原意希望拿回款項即可,念及被告有孩子要扶養不希望被告去服刑。 請問在此情形下,應如何處理較為妥適有效?有否提起民事之空間,亦或得聲請扣押其財產或薪資等等。 對相關理論及實務操作不是很清楚,若有敘述錯誤的地方還請見諒並不吝解答,謝謝。
關於緩刑的負擔與撤銷,可以進一步參考法律百科文章:曾友俞(2021),《緩刑是什麼?》。但個案具體情形、發展與評估等,仍建議諮詢律師等專業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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