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想詢問刑法§121、§122,關於§122第三項性質,釋字96提到本質非瀆職罪,理由書以為行賄與受賄性質不同,其間無必要共犯關係,不適用一般共犯關係,然81台非233判例,則提到賄賂是必要共犯中的對向犯關係,想請問兩者有何不同,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