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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犯罪
/
竊盜、強盜、搶奪
請問在3樓梯間拿他人鞋子,但於一樓就反悔,鞋放於一樓 這樣算偷竊嗎?
張嘉銘
(一般會員)
‧
2021-03-03 06:40
送餐點到大樓5樓 下樓時在三樓拿了雙鞋但到一樓時反悔了就放在一樓門口請問這算偷竊嗎?
給答案
. 回覆者的回答僅供參考,法律百科是分享知識的平臺,不針對具體個案提供專業諮詢服務,故無法負保證責任。
. 每個具體個案是獨特、複雜、持續發展的,回覆者對回答的內容是法律知識,而不是每個具體個案的解答。
如有個案法律諮詢需求,敬請洽詢專業律師。
王琮儀
(認證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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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
2021-03-04 02:25
偷竊會觸犯什麼法條?
竊盜罪的成立
一般人常講的偷竊,在法律上可能涉及竊盜罪的問題
[1]
。白話來說,只要是自己心裡面有想非法據為己有的心態,然後破壞別人對財物的控制、自己控制該財物,就會觸犯竊盜罪。
在大樓3樓拿走鞋子,放在1樓,算是竊盜罪嗎?
雖然竊盜罪的定義很簡單,但是因為每個地點跟竊取的財物不同,竊盜罪的判斷有各種情況需要考慮。以提問人的問題來說,應該是在一棟公寓大樓內,將3樓住戶的鞋子取走,等走到1樓之後心生反悔,把鞋子放在1樓而離去。以下就各個情境來討論:
怎麼判斷是不是已經「偷到東西」了呢?
假設偷拿鞋子的人(簡稱A)是單純拎著鞋子、沒有把鞋子放到自己的包包或衣物內,A在還沒有走出該公寓大樓時,還沒有完成竊取行為。如果已經放到自己的包包或外套內袋之類貼身、屬於個人隱私性的地方,就會是破壞物主對鞋子的持有支配的竊取行為,而成立竊盜罪既遂
[2]
。
竊盜罪有處罰未遂犯
但必須要注意,即使A還沒有完成法律上講的竊取行為,也因為A至少已經開始動手拿取、移動這雙鞋子,所以是法律上說的已經「著手」於犯罪行為。因為竊盜罪有處罰未遂犯
[3]
,所以A至少可能會有竊盜未遂的責任。
會有加重竊盜的問題嗎?
因為A是在公寓內犯罪,可能還是會有侵入住宅的加重竊盜問題
[4]
。法院實務上肯定,公寓樓梯間也是住宅的一部分,所以在樓梯間偷東西,可能也構成侵入住宅竊盜的加重事由
[5]
。實際上也曾有雖然合法取得鑰匙進入公寓,但非法竊取其他住戶放在樓梯間的球鞋,遭法院判決侵入住宅竊盜的例子
[6]
。
中途反悔可能成立中止犯
不過,假設A是拎著鞋子(沒有收進袋子或包包內),還沒完成竊盜行為,就心生悔意、在沒有外力強迫的情況下選擇放棄犯罪,將鞋子放在1樓,就可能可以討論A是不是會成立刑法上的「中止犯」。
在犯罪還沒有完成之前就放棄犯罪行為,在法律上稱為「中止未遂」,可以享有減輕或免除刑罰的優惠
[7]
。實際上也曾有在店家內偷拖鞋、沐浴乳等用品,還沒有離開店家的時候就心生悔意,將物品放回貨架上,法院認為這種情況屬於中止未遂,所以讓犯罪行為人享有減刑優惠的例子
[8]
。
結論
如本題所討論的狀況,按照相關法律與實務見解,可能有加重竊盜罪未遂的問題,在個案中可能會有成立中止犯,減免刑罰的空間。不過因為個案中有很多因素會影響案件的走向,例如舉證、被害人是否願意和解等問題,如果有需要的話,也建議尋求專業律師針對個案進行服務
[9]
延伸閱讀:
蔡文元(2020),《
竊盜罪的介紹
》。
楊舒婷(2020),《
什麼是既遂?什麼是未遂?
》。
註腳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751號刑事判決
:「而被告未經本案商店所屬人員同意,即將本案衣物藏置在其私人隨身攜帶之本案手提袋內,而使本案商店所屬人員自外觀上無法判斷袋內裝有何物,乃業將本案衣物置入個人隱私專屬支配之領域(即學理上所稱「持有袋地」領域),破壞本案商店所屬人員對本案衣物之一般性支配關係,而建立自身對本案衣物之新持有支配關係,當已完成竊盜之客觀行為無訛。」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第3項:「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
第1項第1款:「犯前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947號刑事判決
:「住宅乃指人類日常居住之場所而言,公寓亦屬之。公寓樓梯間雖僅供住戶出入通行,然就公寓整體言,樓梯間亦為公寓之一部分,而與公寓有密切不可分之關係。故侵入公寓樓梯間,難謂無同時妨害居住安全之情形,自應與侵入住宅同視。」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536號刑事判決
。
中華民國刑法第27條
第1項:「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834號刑事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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