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當初是以贈與的方式給子女,那麼有幾種情況下可以撤銷贈與:
1.如果只有約定好贈與,但是贈與物還沒移轉給子女(動產是交付,不動產是移轉登記),可以撤銷贈與。(民法第408條)
2.如果贈與的同時有約定負擔(例如約定子女應定期給付扶養費),而子女之後不履行負擔,可以請求子女履行負擔,或撤銷贈與。(民法第412條)
3.對於贈與人或贈與人的近親有故意侵害行為,或者對贈與人不履行扶養義務,可以撤銷贈與。(民法第416條)
想多請教,如果父母過世了,在分配遺產時,有負擔生活費的子女可以要求沒出生活費的兄弟姊妹少拿一點(大約等於沒有付的生活費總數)嗎?
很感謝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