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被檢舉,需要對方用的監控設備通過檢驗,檢舉才有效嗎?

匿名(非會員)
2021-03-08 02:12

之前看到消息表示,「﹒.﹒.﹒.如果收到檢舉罰單,可以向監理處裁決所填寫申訴單,要求檢舉人提供經過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驗合格的監視設備及定期檢驗合格的認證文件。警方會通知該檢舉人到案說明,如果檢舉人覺得麻煩未到案,對罰單的申訴就成功。﹒.﹒.﹒.」

1. 想請問這樣的訊息是正確的嗎?
2. 如果對檢舉罰單想申訴,怎麼做才對呢?
3. 檢舉別人有錢拿嗎?
4. 檢舉別人時,我留下的個資,讓對方查詢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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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問人您好,關於提問中所附的資訊以及如何交通檢舉的問題,分別回覆如下:

提問中的消息是錯誤的
台灣事實查核中心有針對這個在各Line群組的申訴秘訣進行查核[1],根據交通法規,其實這段消息的內容是有錯的,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事件,需要向公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說明以下事項[2]
檢舉人的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址、電話號碼或其他連絡方法。
違規行為發生的地點、日期、時間,還有違規的具體內容(違停、未打方向燈等等)。
違規車輛的車牌、車型,或其他可以辨認該車的特徵。如果是針對行人、沒有掛出車牌的車輛,或者是違規置放道路障礙的情況,可以提供違規者的姓名或商號名稱,還有住址之類的資訊。

但對於檢舉人應該要使用什麼樣的檢舉設備、設備是否需要通過檢驗局的檢驗,則根本沒有規定,所以這個消息是錯誤的。

對罰單不服,可以怎麼做?
如果覺得自己明明就沒有違規,卻依然被開罰,可以循以下的流程向處罰機關陳述,或進一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3]
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
一般常聽到對於交通罰單的「申訴」,在法律上其實叫做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如果收到罰單之後覺得被罰的無理,就可以在30天內向處罰機關(也就是各地的交通事件裁決單位)陳述意見[4]。要陳述意見需要準備以下的東西:
交通違規通知單(就是罰單)的影本或掃描檔。
陳述書(說明理由,附記姓名、車號、單號、聯絡電話及地址)。
採證的照片(正本或掃描檔)。
其他可以佐證自己沒有違規的資料。
若不是自己被開罰,而是幫忙陳述(申訴),需要附上被開罰者的委任書。
行政訴訟[5]
如果陳述意見後,處罰機關還是維持原來的處罰、沒有撤銷的話,不服的民眾可以再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以該縣市的處罰機關(就是交通事件裁決機關)當被告,向各縣市該管轄的地方法院行政庭提起行政訴訟(要撤銷罰單的話,必須在收到處罰機關的裁決書後30天內提起行政訴訟)。每件必須繳交新臺幣300元的裁判費[6]
檢舉交通違規會有獎金嗎?
原則上,雖然開放一般人檢舉交通違規[7],但一般的違規停車、未打方向燈等交通違規是沒有獎金的。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跟衍生出來的促進道路交通安全獎勵辦法,則另外規定針對比較危險的駕駛行為,包含檢舉蛇行或危險駕駛、嚴重超速達時速60公里、任意變換車道、任意急速減速或暫停等等,可以由各級警察單位獎勵檢舉民眾[8]。檢舉獎勵包括獎品、獎狀、錦旗獎盃之類的「精神獎」。如果是營業小客車(例如計程車司機),還會有「優良駕駛人標幟」[9]
而提供證據協助調查肇事逃逸案件,在某些縣市是有獎金的。以六都為例,獎金最高者為高雄市的規定,民眾提供事證,協助偵查肇事導致傷亡而逃逸的案件,而且協助偵破案件的話,會依照事故嚴重程度分別提供新臺幣3千、2萬、6萬元的獎金[10]。另外臺北市也有檢舉肇逃的獎金[11],而新北市、桃園市、臺中市與臺南市,目前沒有查到提供協助檢舉、調查肇事逃逸獎金的法規。
違規人會知道檢舉人的個資嗎?
根據規定,公路主管機關跟警察機關受理民眾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時,是不可以洩漏檢舉人的個人資料的[12]。所以如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址、聯絡方式等,都不能洩漏給違規人。原則上檢舉人的資料是不會被違規人知道的。
如果個資遭到外洩,讓檢舉人受到損害的話,檢舉人可以向讓個資外流的機關請求損害賠償[13]。如果真的有特定公務員出於故意而洩露檢舉人個資,更會負上刑責[14]

註腳

  1.   台灣事實查核中心(2020),《【錯誤】網傳「收到檢舉達人的罰單...申訴內容需有『請提供檢舉人的監視設備是否...合格的認證文件』...警方會通知該檢舉人到案說明,他覺得麻煩未到案,此罰單即申訴成功」?》。
  2.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0條:「
    I 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自行為終了日起未逾七日者,民眾得以言詞或其他方式,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敘明下列事項,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
    一、檢舉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及電話號碼或其他連絡方法。
    二、違規行為發生地點、日期、時間及違規事實內容。
    三、違規車輛牌照號碼、車型或足以辨識車輛之特徵。但檢舉對象為未懸掛號牌之車輛、行人或道路障礙者,得提供違規人姓名或商號名稱、住址等。
    II 前項檢舉,如有違規證據資料,並請檢具。」
  3.   流程可參考臺北市政府交通裁決所(2021),《違規申訴(陳述)與行政訴訟》。
  4.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條第1項:「本條例所定罰鍰之處罰,受處罰人接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後,於三十日內得不經裁決,逕依第九十二條第四項之罰鍰基準規定,向指定之處所繳納結案;不服舉發事實者,應於三十日內,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其不依通知所定期限前往指定處所聽候裁決,且未依規定期限繳納罰鍰結案或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者,處罰機關得逕行裁決之。」
  5.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受處分人不服第八條或第三十七條第六項處罰之裁決者,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6.   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交通裁決事件,按下列規定徵收裁判費:一、起訴,按件徵收新臺幣三百元。」
  7.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0條
  8.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1-4款:「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六十公里。
    三、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四、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1條:「下列機構或人員,應予獎勵;其辦法由交通部、內政部會同有關機關定之:
    一、對促進交通安全著有成效之學校、大眾傳播業或公、私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
    二、檢舉汽車肇事或協助救護汽車肇事受傷者之人員。
    三、優良駕駛人。
    四、檢舉違反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行為經查證屬實之人員。」
  9.   促進道路交通安全獎勵辦法第10條:「
    I 經評定受獎勵之機構或人員,依下列方式獎勵之:
    一、獎勵機關者,頒授獎狀、錦旗、獎杯、獎牌等精神獎。
    二、獎勵個人者,除頒授精神獎外,並得給予獎金、獎品等物質獎。
    II 前項第二款之獎勵對象為營業小客車駕駛人者得加發給優良駕駛人標識一面,懸掛於車內顯明處,並得享受各該管地方政府規定給予之優待。」
  10.   高雄市檢舉交通肇事致人傷亡逃逸獎勵辦法第5條:「民眾提供事證協助偵查交通肇事致人傷亡逃逸案件,因而偵破者,按下列標準發給獎勵金。但交通事故被害人不適用之:
    一、致人受傷案件:每案新臺幣三千元。
    二、致人重傷案件:每案新臺幣二萬元。
    三、致人死亡案件:每案新臺幣六萬元。」
  11.   臺北市檢舉道路交通事故肇事致人傷亡逃逸案件獎勵金核發要點
  12.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4條:「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受理民眾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不得洩漏檢舉人個人資料。」
  13.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8條第1項:「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損害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所致者,不在此限。」
  14.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4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本章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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