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友稱1、前室友稱2、前閨蜜稱3 狀況如下: 我跟1收留3一天,並且3也口頭承諾只住一天,後來3未履行承諾,還拿著我家鑰匙外出找朋友,出去兩天,也沒有報備何時回來,3回來後直接跑去睡覺,所以我跟1決定不再收留3,並且要求3當下收東西搬出去,3拒絕,後來3與1發生衝突然後我報警,警察不希望我告3私闖民宅,於是最後警察請3離開,並且請她自己檢查東西是否有收好,當下我告訴警察,請她自己檢查是否有遺留物未帶走,若未帶走,無論遺留物是否貴重,我都不會歸還,也不會讓3進來拿,不管我是將遺留物丟棄或者毀損或是留著,都是我的權益,3無法告我侵佔或是毀損之類的,警察也說好,請3再檢查仔細走了就不要再回來。當下也請2跟3將鑰匙歸還,但2跟3未歸還,也請警察看能不能請她們歸還,但2跟3依舊沒有歸還,因2的物品還留在我家,我跟1請2要回來拿之前先告知,並且我們要在家,2說好 過幾天,2臨時回來,未提前問我們是否在家,直接用鑰匙開門進來,發現我跟1不在,打電話叫3上來拿遺留物,等我們到家,房間已毀損,還在廁所垃圾桶縱火,2跟3不承認(只有大樓監視器有拍到她們有上來,家門口跟家裡沒監視器)請問可以告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