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變更預立醫療決定書的內容?要向原醫院辦理嗎?是否需要再次諮商及付費?


病人自主權利法第13條:「意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更新註記:一、撤回或變更預立醫療決定。......」但是好像沒有細節流程的規定。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L0020189&flno=13

如果我想變更預立醫療決定的內容,應該怎麼做呢?
1. 一定要向原本做預立醫療照護諮商的醫院辦理嗎?或是任何一家醫院都可以?
2. 需要再次進行諮商嗎?
3. 需要支付費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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