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人自主權利法第13條:「意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更新註記:一、撤回或變更預立醫療決定。......」但是好像沒有細節流程的規定。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L0020189&flno=13 如果我想變更預立醫療決定的內容,應該怎麼做呢? 1. 一定要向原本做預立醫療照護諮商的醫院辦理嗎?或是任何一家醫院都可以? 2. 需要再次進行諮商嗎? 3. 需要支付費用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