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來改名字可以用這種理由嗎?
(下文僅針對提問者所提出的第一個問題進行回應)
「名」有多重要
名,指得是人對外之稱,且為國家所登記。因此,小名、乳名、綽號都不是此處所要談論的對象。
一個人的名字,可能表彰父母對小孩的期許、自我的肯定,或身分地位的象徵。亦即,人們藉由「姓」去區分族群、家族、團體間的差異,例如,黃氏宗親會、張廖古廟,而人們則藉由「名」去區別個體,我們更時常關注那些與我們擁有同名之人是否亦如我一般的個性、品格與學識。名,是一個人格自我的展現,因此,可被認為是一個高度應受保障的
權利。宮崎駿在〈神隱少女〉中,藉由剝奪姓名,象徵個體自我的失去。
從「人民─國家」的關係來看,國家不得決定子民應該取什麼名字,進一步是,名字更動的權利亦應受到保障。因此,在
姓名權的保障範圍內,我們已經界定「防衛權」的功能,以及「更名權」屬於保護範圍。
這在我國釋憲實務被承認「姓名權為
人格權之一種,人之姓名為其人格之表現,故如何命名為人民之自由,應為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不過
大法官沒有很認真的談論保護範圍。
姓名權難道不能被限制嗎?
法律,在於追求正義,即合理適度的達到每個人、
公益、私益間的平衡。也就是說,我們一般情況下是不會承認「沒有界線的權利」,因為,權利若少了界線,則享有權利的人便會盡情使用他的權利,以至於碰觸到界線為止(但根本沒界線,所以,他就會對其權利,無限上綱)。
從「人民─國家」的關係來看,人民的
基本權利是可以因為國家要追求公益而被限制的,姓名權亦當是如此。我們很難想像國家到底有何公益目的之考量,而必須決定人民的姓名,因此,在姓名自決上,應該是絕對禁止國家干預。但針對更名一事,卻因為「名」涉及交易安全,例如,
不動產交易
、訴訟、刑事追訴、職業證照
等等,因此,確實有可能受到限制。
結論是,名字自決乃不得干預,惟更名權是可被干預的。
現行法下對於更名權之限制,是否合憲?
現行法對於更名,採取
列舉事項與
概括條款的立法模式,即列舉出9種法定事由及1個概括條款(即特殊原因),且設有次數限制。由此可見,立法者並不希望人民不斷的更動其名。
本文認為,國家限制人民的更名權,並不需要太崇高的公益目的。原因有二︰一、由於名是當事人自我決定,因此,其應對行為有所負責。當其為了追求名所帶來的利益,便應一併考量附隨而至的不利益,這裡可藉由立法者允許人民基於「意料之外的不利益」理由,提出改名的
申請,即9種法定事由。二、名,涉及國家機關登記一事,以及我們上述提到的交易安全,為了維持穩定的交易狀態、避免成本浪費(就算這樣的公益目的甚小)
。
綜合上述,現行法並未違憲。
行政機關應該以何種態度來面對人民更名的需求?人民可以想改就改嗎?
當人民基於法定事由申請改名時,機關應有義務做出核准改名的
處分,此時,立法者已經將許可與否的權限,加以限縮,因此,行政機關一經確認有該事由,即應予以核准。
當人民基於概括條款(即特殊原因)申請改名時,機關有
裁量權(即准否的權限),那什麼情況下該准?什麼情況下不准?取決於「限制更名所追求的公益目的」,也就是,為了維持交易安全以及考量當事人自我負責來看,那些為了追求免費鮭魚壽司的人民將名字改成「鮭魚」而後又「再次申請改正」,至少針對第二次申請更名來看,機關即得予以
否准。
本文認為,此處特殊原因,當然應從「名,具有表彰個人價值」的觀點處理,即不予以改名,將會對其自我負責、價值產生否定。例如,釋字399號解釋的原因案件,這個當事人叫做「黃志家」,但被同學一直叫做「黃指甲」,就算「志家」一點也不粗俗不雅,但以他的人生經驗來看,若不許可其更名,將會造成他自我否定,或者將那一段痛苦埋在心中。
結論
有些事情很重要,有些事情不重要,差異在於「價值觀」。每個人的價值觀並不相同,所以,我們沒辦法強加自己的道德於他人身上,只因為高度的道德要求只能約束自己。而法律只是在眾人價值觀中找到最低可被接受的方式,因此,才有人說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名,那般重要,也就該那般被珍視、對待;自我決定、自我負責才是肯定人享有自由的前提。
新聞提到這次鮭魚事件,共有近百人改名,最長的是36個字。
請問戶政事務所可以審查「特殊原因」嗎?或是戶政事務所有義務依照我提出的新名字登記呢?
https://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2103170269.aspx
謝謝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