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地上,出現有牌機車占位,汽車車主擅自移動機車,請問有違法律行為?

匿名(進階會員)
2021-03-18 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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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動他人機車可能有法律責任嗎?
刑事責任
原則上,移動他人機車這件事並不會特別有刑事責任,網路上或許有些說法會表示移動他人機車會犯罪,是有必要釐清的說法,以下簡單回覆:
會成立強制罪[1]嗎?
強制罪的意思是透過物理上的強制力,影響到別人的心理自由或者身體的限制,強迫別人做什麼事或不能做什麼事。單純移動機車不會對機車車主造成任何身心自由的限制,這時不會成立強制罪。
會成立竊盜罪[2]嗎?
如果移動機車的人只有單純將機車向旁移動,因為移車的人並沒有長期控制、支配機車的行為;也沒有想把別人的機車占為己有,所以不會成立刑法上的竊盜罪。
會成立毀損罪[3]嗎?
如果移動機車時沒有造成機車任何損壞,則不會有刑事責任。若確實因為移車而造成了機車外觀或零件的損壞,而影響到機車的正常使用,移走機車的人才可能會觸犯刑法毀損罪。
民事責任
如果移動機車的過程中,造成機車的車殼外觀或零件受損,讓機車車主受到損害(例如需要重新烤漆、更換後照鏡),則移車者對車主負擔民事賠償責任[4]。但要注意的是,車主若要請求賠償,需要自行蒐集證據。
國有地上可以停車嗎?
需要注意的是,國有地不得私自占用[5],所以原則上是不能停車的。暫時不論一般道路上的停車規定[6],如果是私人在國有地上停車、甚至自行在國有地上劃設停車格,則可能會遭到國有財產署根據不當得利的規定[7],請求占用期間的使用補償金[8]
除了使用補償金以外,如果私人明知道該地屬於國有土地,卻任意劃設停車格、甚至經營停車場出租,還會有刑法竊佔不動產罪的刑事責任[9]
發現國有地遭占用該怎麼辦?
如果發現有以停車方式非法占用國有地的情形,則可以附上證據向國有財產署提出檢舉[10],或者也可以報警處理。較不建議私自移車,更不能移車後再把自己的私人用車停到國有地上。

註腳

  1.   中華民國刑法第304條:「
    I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II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2.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3.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4.   民法第184條第1項:「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5.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2021),《占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之處理》。
  6.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2條
  7.   民法第179條:「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8.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被占用處理要點第6點第1項本文:「被占用之不動產,在占用人未取得合法使用權源或騰空交還前,執行機關先依民法不當得利之規定,向占用人追溯收取使用補償金。」
  9.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2項:「
    I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II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2198號刑事判決:「紀○○明知坐落高雄市○○區○○段○○段000地號第3錄土地(下稱甲地)、同小段419-10地號第3錄土地(下稱乙地),均係國有土地,由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下稱國財署南區分署)所管理,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基於竊佔之犯意,在未經國有財產署同意,且無合法使用權源之狀況下,自民國101年間某日起,擅自以劃設停車格、搭建棚架等設備,經營停車場出租(出租情形如附表一所示),竊佔甲地239平方公尺、乙地面積48平方公尺共287平方公尺。嗣於108年2月12日,國財署南區分署派員前往上開土地勘查,並報警偵辦,始循線查悉上情。」
  10.   可參考我的E政府,《檢舉占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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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聖凱(一般會員) 2021-09-26 06:00:10
最近收到國有財產署的通知
想請教關於汽車停放到國有土地的問題
如果汽車停放位置一半為私人土地一半為國有土地是否也算不當得利
相關的政府部門是否能在不需要明確標示清楚告知民眾的情況下
直接對不清楚而誤停誤用國有土地的民眾直接開罰追溯五年的補償金
相關執行的政府部門人員可以不需要任何證明就追溯五年的補償金嗎
甚至所使用的土地有一半確定是私人所有的土地
相關的補償金又是如何計算也未明確清楚的告知
車子才買了三年在這種情況被追討五年補償金
相關部門只說不能接受可以去申訴
當下真的感覺身為一個奉公守法如實繳稅的國民
卻有一種被政府誤導欺騙強收補償金的感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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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庭軒(進階會員) 2021-12-08 07:59:54
長期用有牌機車(多輛機車)長期占用無劃線之公有地,請問該如何依循法律途徑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