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到本題 收養會停止養子女與生父生母的親子關係,因此法律規定收養他人子女,要經過子女生父生母的同意[6]。 依照民法第1076條之1 規定[7],假設C、D是夫妻,丈夫(生父)C認領跟外遇對象(生母)E生下的孩子F,雖然外遇對象E放棄對未成年孩子F的親權,妻子D要收養孩子F時仍然要經過生母E的同意。 依法規定,生母E的同意有兩種方式:書面並且經公證、法院認可程序中,以言詞向法院表示同意並且記在筆錄中[8]。本題中,妻子D收養小孩F需要取得生母E經書面同意,並拿去辦理公證;或是請生母E出庭當場向法院表達同意。 例外情況是,如果生母有毆打、虐待或其它不利於孩子的行為,或是生母因為生病臥床無法表達意見,這兩種情況不需要經過生母同意,而是交由法院來決定是否能收養。 順帶一提,如果妻子D想收養孩子F的事情經過生母E同意,並經法院裁定認可[9],那麼生母E與孩子F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會停止[10],生母E對孩子F就沒有扶養義務。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