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產與不動產

匿名(一般會員)
2021-04-02 11:47

我剛學民法,有個問題網上找不到答案,身邊的人也給不出解答,故上來詢問。
如題,不動產謂土地及其定著物
定著物:定著物指非土地之構成部分,繼續密切附著於土地,而達一定經濟上目的,不易移動其所在之物而言。
那菜園應該也屬於不動產,裡頭的菜也是屬於不動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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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不動產?什麼是動產?
為了讓其他讀者也可以閱讀到不動產跟動產的定義,前面簡單做一個說明:
不動產
不動產在法律上是指土地,以及固定、附著在土地上的東西[1]。所以除了土地以外,例如建築物、繼續附著在土地上的軌道[2],都是不動產。
教科書上常常會舉的例子是還沒有完工的房子。按照實務見解,屋頂還沒有完全完工,但可以遮蔽風雨、達到經濟上的使用目的,就是土地上的定著物,也就是不動產[3]
動產
動產是相對於不動產的概念,在法律上直接規定成「不動產以外的物[4]」。主要是可以任意移動,而不是定著在土地上,而可以用人力來支配的東西。
不動產與動產的差別
在法律上,兩種物都有所有權,但其他對於法律上的「物」的權利,兩者則有不同。不動產可以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典權抵押權等等權利;動產則可以設定動產質權,也可能會有留置權的問題[5]
菜園與菜是動產或不動產?
如果菜園並不是特別另外搭出來(例如用盆栽或可以移動的架子種菜,則是動產),而是直接在土地上搭籬笆、棚架,那菜園就是不動產(即土地)。
在菜園為不動產的情況下所長出來的菜,按照民法規定,是土地所出產的東西,在還沒有跟地面分離之前,這些菜是屬於不動產的一部分[6]。如果採收、拔起來之後,這些菜就會變成動產。而果樹、果實也是相同的道理。

註腳

  1.   民法第66條第1項:「稱不動產者,謂土地及其定著物。」
  2.   司法院釋字第93號解釋:「查民法第六十六條第一項所謂定著物指非土地之構成分,繼續附著於土地而達一定經濟上目的不易移動其所在之物而言,輕便軌道除係臨時敷設者外,其敷設出於繼續性者,縱有改建情事,有如房屋等,亦不失其為定著物之性質,故應認為不動產。」
  3.   最高法院63年度第6次民庭庭推總會議決議(一):「民法第六十六條第一項所謂定著物,係指非土地之構成部分,繼續附著於土地,而達一定經濟上目的,不易移動其所在之物而言。凡屋頂尚未完全完工之房屋,其已足避風雨,可達經濟上使用之目的者,即屬土地之定著物,……。」
  4.   民法第67條:「稱動產者,為前條所稱不動產以外之物。」
  5.   王澤鑑(2014),《民法總則》,增訂新版,頁237。
  6.   民法第66條第2項:「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該不動產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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