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擬考試中心可以將同學的答案用作教師研習教材例子嗎?


參加同學對於「答案」享有著作權嗎?

模擬考試中心舉辦免費模擬考試,可以將參加同學的答案用作教師研習教材例子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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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對於自己有原創性的答案享有著作權
一個作品要受到著作權保護,必須具有原創性,也就是要有原始性、創作性[1]
「原始性」是指答案由同學獨立完成,不是模仿、抄襲其他人作品;「創作性」是指答案可以表現同學的個性或獨特性。

如果答案是同學自己發想、具有原創性的答案(例如:申論題的答案),就會是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2]「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的創作」,受到著作權法保護,同學對答案享有著作權。
第三人如何使用同學享有著作權的答案
既然答案是答題同學享有著作權的作品,第三人想要將答案用作教師研習教材例子,必須事先經過同學同意。
模擬考試中心如何使用同學享有著作權的答案
模擬考試中心可以不經過同學同意,在編撰教師研習教材時,主張合理使用同學的答案嗎? 
模擬考試中心可以依照著作權法第65條第1、2項[3]規定,主張符合下面幾點,因此不經過同學同意,直接使用答案
編撰教師研習教材是非營利教育目的
同學答案只占教師研習教材其中一小部分
同學答案通常不會有市場價值,因此模擬考試中心利用並不會影響著作潛在或現有的市場價值

現實情況中,模擬考試中心可否不經過同學同意,直接使用答案,要依照具體個案來判斷,如果符合著作權法第65條的條件就可以合理使用。 
另一種情況是,如果同學答案不是受保護的著作(例如:考題要求同學針對題幹作出重點整理),這樣的答案不具原創性,不是著作權法保護的範圍,模擬考試中心將答案用於教師研習教材,不會有著作權法上的問題。
順帶一提,即便不會有著作權法上的問題,為了避免同學觀感或有比較心態,建議模擬考試中心使用時,以匿名方式呈現同學的答案。

延伸閱讀
1. 曾允君(2021),《如何取得著作權(四)──必須具有原創性》。
2. 智慧財產局(2017),《電子郵件1060123b》。
3. 智慧財產局網頁《校園著作權百寶箱》專區。
 

註腳

  1.   智慧財產法院 108 年刑智上訴字第 41 號刑事判決節錄:「按著作權法所保障之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著作權法第3 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是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著作,係指著作人所創作之精神上作品,除須為著作人之思想或感情的表現外,尚須具有原創性。所謂原創性,包含原始性及創作性,原始性係指著作人原始獨立完成之創作,非單純模仿、抄襲或剽竊他人作品而來;創作性不必達於前無古人之地步,僅依社會通念,該著作與前已存在作品有可資區別之變化,足以表現著作人之個性或獨特性的程度即足當之。」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980號刑事判決節錄:「所謂『原創性』,廣義解釋包括『原始性』及『創作性』,『原始性』係指著作人原始獨立完成之創作,非抄襲或剽竊而來,而『創作性』,並不必達於前無古人之地步,僅依社會通念,該著作與前已存在之作品有可資區別,足以表現著作人之個性為已足。」
  2.   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
  3.   著作權法第65條:「
    I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II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所定之合理範圍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