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分公司工作,總公司的位址,距離我家與分公司都很遠。 勞工訴訟案,如果一定要我以總公司為被告,去總公司所在的法院提起訴訟,由於舟車勞頓,付出成本會比直接對分公司為被告來得高很多。 我想知道法律上,是不是一定只能對總公司提告,還是其實也容許對分公司提起訴訟?
關於分公司可不可以成為被告,以及是否可以在分公司管轄的法院提起訴訟,請見法律百科文章:勞工訴訟中,應告分公司還是總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