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闆對不同的工會大小眼,偏愛其中一個工會給他們比較多方便,會違法嗎?


公司裡有不同的工會,一個比較聽話,老闆也會給聽話工會比較多方便,例如借辦公室給這個工會,但其他工會也說要租借就被拒絕,而且公司不是沒有空著的空間,明明有不少空間放著沒用。如果老闆對其中一個工會比較好,給他們比較多方便,會違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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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的中立義務
同一個公司裡確實可能存在多個工會,而且工會之間可能會有競爭或資源共享的問題,此時如果雇主對特定的工會比較優渥,例如給聽話的工會(甚至是御用工會)比較多方便,這種不當介入的行為可能會導致其他工會的發展被壓抑,產生不公平的情形。因此,雖然法律沒有明文規定,但實務上發展出所謂的「雇主中立義務」,要求雇主對各工會都要保持中立的態度,如果對其中一個工會比較好,造成壓抑其他工會的發展,雇主就可能構成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5款,支配介入類型的不當勞動行為[1],工會可以向勞動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提出不當勞動行為裁決的申請[2],由裁決委員會審查、做出裁決決定[3]
雇主只提供辦公室給特定工會,拒絕其他工會請求提供,可能構成不當勞動行為
雖然雇主並沒有出借辦公室給任何工會的義務,但如果雇主已經對特定的工會提供辦公空間,而且明明還有適當空間,卻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其他工會租借,可能造成強化特定工會、削弱其他工會的結果,實務曾認為雇主這樣的行為已經違反中立義務,構成不當勞動行為[4]

關於雇主的中立義務,以及可能違反中立義務的行為,可以進一步參考法律百科文章:匿名(2021),《不當勞動行為的相關實務發展(一)——什麼是雇主中立義務?》。

註腳

  1.   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5款規定:「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五、不當影響、妨礙或限制工會之成立、組織或活動。」
    關於支配介入的不當勞動行為,可以進一步參閱:匿名(2019),《不當勞動行為類型有哪些?──(二)影響工會運作的「支配介入」》。
  2.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9條第1項:「勞工因工會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所生爭議,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裁決。」
  3.   關於不當勞動行為的裁決程序,可以參考以下文章:
    不當勞動行為的救濟程序是什麼?──(一)申請裁決與申請人的資格》、
    不當勞動行為的救濟程序是什麼?──(二)初步審查、調查程序、詢問及裁決》、
    不當勞動行為的救濟程序是什麼?──(三)和解、申請撤回與不服裁決決定的救濟》。
  4.   勞動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103年勞裁字第12號裁決決定書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判字第389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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