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Yaru提問: 曾經任職一家公司,報到後兩週,就被派至國外參展七天,回台後進辦公室當天,就被主管告知不適任,人資請我填寫「自願離職申請單」,理由是只有三週的任職時間,對未來求職會有負面影響,但是會提供該有的資遣費給我,天真無邪的我就簽了,公司也要求我當下就要打包好離開,完全沒有預告期。回家後,越想越不對勁,當天下午就打電話回公司,要求提供「非自願離職證明」,人資推託我已簽名,不能給我,就不願意處理我的事情了,到了下個月的發薪日,當初答應的資遣費,完全沒有給我,我就前往勞動部「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結果調解的委員,態度極差,站在資方的角度,也一口咬定我簽訂了自願離職書,文件就生效,無論我怎麼說明,我是被拐的,委員竟反過來指責我為什麼要簽自願離職書?後來在我一直堅持的狀況下,公司人資妥協,提供非自願離職證明,以及我該有的遣散費給我,事情才落幕。我的疑問是,第一,公司沒有預告期,就資遣別人,合法嗎?第二,沒有提供預告期,也沒有給預告期的薪資,合法嗎?第三,公司拐騙年輕人簽自願離職書,有沒有方法可以申訴檢舉?
以上5個原因,包括提問人提到公司應該是以勞工不能勝任工作做為資遣的事由,如果確實符合法律規定,此時,公司可以合法資遣員工,但仍然必須遵守預告期間,提早告訴員工資遣的事實,並給予資遣費。
看完表1,讀者應該會發現法律上最短的預告期間是針對3個月以上、未滿1年的勞工,要有10天的預告期,如果任職期間未滿3個月,勞基法並沒有預告期間的規定,如果勞雇雙方也沒有相關的協議,即使沒有提前通知勞工資遣的事,也不違反勞基法。既然沒有法律上的預告期間,也不會發生必須給付預告期間工資的問題[5]。 附帶一提,即使勞工的在職期間已經超過3個月,雇主依法要在10天前預告,但如果雇主沒有遵守預告期間,資遣也不會無效,只是必須給付預告期間的工資[6]。
#延伸閱讀: 雷皓明、張學昌(2020),《什麼時候可以解雇?應提前多久通知?》。 康立賢(2020),《我可以請公司發給服務證明書或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嗎?為什麼要區分是不是自願離職?》。 侯嘉偉(2020),《勞工申訴可以保密嗎?——勞資爭議的各種申訴管道》。
此問答為518職場熊報與法律百科合作企劃【搶救離職大作戰-「離職前,我還想問」】共同製作。此問答內容也同步刊登於518職場熊報中:【回覆讀者】資遣時被人資騙去簽「自願離職單」,他這樣做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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