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們當然知道,A作為珠寶之所有權人,得對B請求返還珠寶,無論基於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或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至於,C銀行則亦得向B請求返還珠寶,其得基於占有物返還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或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因此,我們此處將著重討論A對C銀行,有何權利可資主張?
因為租賃契約的目的,在於租賃物之使用、收益,而客戶與銀行成立此契約,目的在於放置其貴重物品,有使用特定保險箱之目的。
於當事人履約關係中,契約內容較接近租賃關係者,則適用租賃之規定(民法第421以下));內容近於寄託關係者,則適用寄託之規定(民法第589條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