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人的交通票有效期限是?

匿名(一般會員)
2021-04-16 17:50

舉例來說 如果有人買了一張台中往豐原的區間車票。
不甚遺落在月台,或說已出站。
我從他站至台中拾獲該不記名車票,
車票上載明 當日車票始有效。
我因此搭車至豐原
這樣有什麼法律問題嗎?
又或是我在豐原拾獲該票
自行搭車至台中 再憑票返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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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鐵車票的有效期限
關於臺鐵車票的有效期限、退票、換購等規則,可參考臺鐵的常見問題,旅客購票後來不及乘車之處理的說明,這部分是臺鐵與旅客之間旅客運送契約的內容。
拾獲別人車票並使用的法律責任
由於別人的車票可能還有乘車的經濟價值,或者是用來報帳、留作紀念等持有利益,不論是未使用過、還可以用來乘車的票;或者是已經使用過,無法再用來搭車的票根,都屬於別人財產,不能隨意撿走。如果撿走別人的車票並使用,可能觸犯刑法的侵占遺失物罪[1]

註腳

  1.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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