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法︰人民在指定清除地區內,拋棄廢棄物、污染土地或其定著物,或隨地便溺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1]、第50條[2])。
以下回應提問者問題︰「在路旁倒水桶水(飲料或咖啡),會構成違法嗎?」
此問題的重點在於,法條所稱的「廢棄物」、「污染」應該如何界定其範圍[3],這當然和提問者「試圖質疑」「損害利益極其小,仍是違法嗎?」有關。
我們或許可以這樣認為︰即當被丟棄之物對於環境影響甚微時,便非法條所稱之廢棄物或污染,因此,不構成違法。但接下來需要進一步思考的是︰
痰、檳榔汁、檳榔渣、紙屑、煙蒂、口香糖、瓜果或果皮、果核、汁、渣,已經是立法者明確納入規制的對象,而這些東西在可能範圍內也會被認為是損害環境輕微之物。
那麼人民當然就不能再加以爭執說「丟棄葡萄皮,有那麼嚴重嗎?我在施肥,這樣也要被處罰?」
如此看來,人民去爭執「把飲料、水桶水倒進水溝,那也才一點點,有那麼嚴重嗎?根本不會形成污染,所以不是違法。」未必顯得有其理由。
此處想要點出的是,「廢棄物」(或「污染」)屬於不確定的法律概念,而如此解釋這個法律概念,涉及此環境法所要追求的公益目的,在本條規範來看,便是要求人民不得丟棄任何非該地原有之物。
這樣不確定的法律概念,是立法者賦予行政機關個案進行認定。
因為立法者無法窮盡列舉各項應被規制之物,而須依賴行政機關基於本環保法規之目的(即追求環境維護),並考量對於人民基本權干預(即丟棄行為之干預,及裁罰所涉及的財產權干預),進行價值判斷。
例如,丟棄西瓜仔(即丟棄果核)的行為,已經受法律規制,則還有哪些更顯然輕微的行為,應該(不)被納入規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