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315條之1明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分析本罪之要件,計有︰
行為︰窺視、竊聽或竊錄
行為模式︰利用工具或設備(又錄音、照相,錄影皆在表達利用工具)。
行為客體︰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身體隱私部位
主觀︰故意
違法︰無故
所謂非公開活動,指得是活動者「主觀上」具有隱密進行其活動之期待,且在「客觀上」已利用相當環境或採取適當措施,足資確保其活動之隱密性[1]。
白話的說,非公開的活動,是當事人不想要讓別人知道他在幹麻,而且這種期待也是合理的,此稱「合理的隱私期待」[2]。
例如,小美在大庭廣眾下大聲講電話而且開啟擴音,即使他(真的)不想要讓別人知悉其談話內容,但其未採取任何隱蔽措施,因此,其想要保有隱私的期待,並不合理。故屬於公開活動。
相反的,小華在大庭廣眾下小聲講電話、輕聲細語,他具有不想要讓他人知悉其談話內容之期待,且輕聲細語即難以使周圍之人聽聞其內容。因此,其有合理的隱私期待,屬於非公開活動。
關於(家人)住家裝設監視器一事,我們來思考下列案例︰
「僅」能夠拍攝到「客廳」的監視器︰在客廳活動的人,即使有活動的隱私期待,但在客觀上,任何於客廳之人,均可以知悉他人之活動,且有權出入客廳之人,隨時有獲悉他人在此空間進行特定活動的能力。故有權進入客廳之人間,並不存在合理隱私期待,故屬公開活動。
能夠拍攝到「臥室」的監視器︰同樣的思考脈落,有權出入臥室之人,隨時有獲悉他人在此空間進行特定活動的能力。例如,夫妻同房,則夫或妻在臥室中裝設監視器,應不成立本罪。但有疑問的是,父母得否本於親權而進入子女臥室,這取決於價值判斷,例如,我們可以說7歲以下的小孩,應使父母有任意進入臥室的親權,但對於正在青春期發育的小孩而言,其應有較高自主決定臥室開放與否的權利,此時,即屬非公開活動。
拍攝到「鄰居客廳」的監視器︰我們假設,鄰居的客廳並未加裝窗簾等遮蔽措施,任何人只要向內觀望,即可知悉其活動。那麼使用監視器拍攝,是否成立本罪。當然,依照本文的見解,這種鄰居客廳內的活動,並沒有採取足資確保其隱密性的措施,因此,欠缺合理的隱私期待,屬於公開活動,故行為人不成立本罪。同樣可以思考的是,任何人上廁所不關門,即使監視器有拍攝到其活動,也因為其活動具有公開性,故行為人不成立本罪。
我們必須強調,「能不能在哪裡裝設監視器」以及「能不能拍攝到什麼東西」是不同的問題,因此,拍攝鄰居出入大樓狀況,由於出入大樓是公開活動,因此,不成立本罪。但能不能在大樓自行裝設監視器,則不在討論範圍。
這題只問能不能在家裡能不能裝監視器,透過監視器監視可以入出家裡的工作人員,像是清潔打掃人員打掃是否認真、是否有偷偷使用或偷竊物品。
另外如果不犯竊錄罪,是不是就沒有其他法律問題了呢?也很好奇這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