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小到大,時常遇到需要填寫「緊急連絡人」的場合。 想知道緊急連絡人,是否一定只能填寫親屬?能不能填寫男女朋友、伴侶嗎?或是能不能不填寫? 緊急連絡人可以代本人我處理什麼事情呢?可以承擔哪些權利義務? 法律上是否有什麼規定呢? (爬文爬到潘佳苡律師《緊急時,長照機構聯絡不上家屬,或家屬不願配合將受照護者送醫,機構該怎麼處理?》這篇,就有提到緊急連絡人 https://www.legis-pedia.com/article/health-medical-ageing/66 )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