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竊盜的著手時機判斷

匿名(進階會員)
2021-04-21 13:38

如果今有一甲,入侵乙家,以眼目掃視是否有明顯財物,發現沒有明顯財物即旋即離去。請問一下,此「眼目掃視」算竊盜的著手行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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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認為行為人基於行竊之意思,接近並物色財物,對財物有直接、高度危險性,才會該當著手。參照82年第2次刑庭決議:「如僅著手於刑法第321條第1項所列各款之加重條件行為,而未著手於客觀上可認為竊盜行為之實行,縱其目的係在行竊,仍難論以加重竊盜未遂之罪」如果依照著手的主客觀混合說判斷標準,只要依照行為人的主觀計畫在客觀上有對被害財物有侵害的危險性,就會成立著手了。

不過若本題只有目光掃射的話,還沒構成著手的標準喔!只有構成侵入住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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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進階會員) 2021-04-28 08:48:33
84年台上字第4341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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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婷(一般會員) 2024-02-02 10:50:08
請問卡片借人領錢,但是短時間內被他拿去當犯罪工具當我提款時被告知警示帳戶那我是否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