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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張權利?

匿名(一般會員)
消費‧借還錢‧契約一般買賣 ‧ 2021-04-23 04:03

甲為 A 屋所有人,出售該屋予乙,訂立契約後,乙立即交付頭期款新台幣 100 萬元。但在房屋移轉及交付前,A 屋因鄰居丙的過失,失火焚毀。試問:甲得向丙主張何種權利?乙得向甲主張何種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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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簡要說明︰
甲得向丙請求賠償A屋之損壞︰
丙對甲構成一侵權行為,丙應對甲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甲對丙取得一損害賠償請求權,得命丙為回復原狀之必要處置,如重建或金錢賠償以代替重建義務。
關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參照,本百科相關文章︰〈一般侵權行為(一)〉〈什麼是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在民法的地位是什麼?〉
乙得對甲做出如下「擇一」之選擇︰
乙得向甲請求返還已經給付之100萬元︰
甲對於其「移轉A屋所有權及交屋」之義務,因丙之毀損,而陷於債務無法履行,屬於不可歸責於甲、乙兩人之事由,致甲給付不能(民法第266條[1])。
其效果是,乙免除其買賣契約上給付價金之義務,本件中,乙已為100萬元之給付,得依照不當得利之規定,向甲請求返還100萬元。
抑或,乙繼續履約,而向甲請求讓與「甲對丙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或「已經取得之損害賠償額」︰
甲對於其「移轉A屋所有權及交屋」之義務,因丙之毀損,而陷於債務無法履行,屬於不可歸責於甲,致甲給付不能。其效果是,甲免除其給付義務,即無庸再履行移轉房屋所有權與交屋義務(民法第225條[2],此稱代償請求權)。
惟甲因丙毀損房屋導致給付不能,對丙取得損害賠償請求權,乙得向甲請求讓與甲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或得向甲請求交付其已經受領之賠償金錢。

此時,甲之「原契約給付義務」─「移轉A屋所有權及交屋」之義務,變形為「讓與損害賠償請求權」義務,是乙亦應維持原契約義務─「給付價金」,以合於買賣契約屬於雙務契約之性質。

關於代償請求權,可參照,本百科問答︰〈若我賣了土地給他人〉

註腳

  1.   民法第266條︰「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一方之給付全部不能者,他方免為對待給付之義務;如僅一部不能者,應按其比例減少對待給付。前項情形,已為全部或一部之對待給付者,得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返還。」
  2.   民法第225條︰「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務人免給付義務。債務人因前項給付不能之事由,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者,債權人得向債務人請求讓與其損害賠償請求權,或交付其所受領之賠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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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誠(進階會員) 2021-04-26 06:54:52
聽說法律上有「危險移轉」的一個概念。不知道在這個看起來很像考題的案件裡,應該如何適用呢……
洪品毅(認證法律人) 2021-04-26 07:15:13
危險移轉之概念,來自民法第373條︰「買賣標的物之利益及危險,自交付時起,均由買受人承受負擔。但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法條所稱之交付,指得當然是買賣標的物之交付,由於本案中,房屋尚未交付,故於此無庸討論相關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