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為 A 屋所有人,出售該屋予乙,訂立契約後,乙立即交付頭期款新台幣 100 萬元。但在房屋移轉及交付前,A 屋因鄰居丙的過失,失火焚毀。試問:甲得向丙主張何種權利?乙得向甲主張何種權利?
此時,甲之「原契約給付義務」─「移轉A屋所有權及交屋」之義務,變形為「讓與損害賠償請求權」義務,是乙亦應維持原契約義務─「給付價金」,以合於買賣契約屬於雙務契約之性質。
關於代償請求權,可參照,本百科問答︰〈若我賣了土地給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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